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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弄清对外开放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基础上,为了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坚持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地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的自由化进程,把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与有效监管结合起来,维护经济制度安全。对外贸易规模扩大和外贸依存度上升,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安全问题。

3.3 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在弄清对外开放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基础上,为了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

(1)坚持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地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的自由化进程,把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与有效监管结合起来,维护经济制度安全。在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和制定双边、多边经济贸易规则中,继续保持独立自主性。重视运用多边规则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权益,坚持抵制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对外经贸纠纷。推动企业抗辩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应诉机制,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探讨冲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路子。

(2)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改变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对外贸易水平,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增强对外贸易主导权,避免对外贸易大幅度波动,提高对外贸易利益,维护贸易安全。

对外贸易规模扩大和外贸依存度上升,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安全问题。如果在对外贸易中拥有主导权,就可以有效降低世界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分享更高的贸易利益。而要增强对外贸易的主动权,提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关键在于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核心是在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过程中,不能过分倚重比较优势,而应着力培植竞争优势,从主要依赖比较优势转向依靠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企业及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国家竞争优势。根据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表现为国家在某个或数个产业领域中的竞争优势,而产业竞争优势取决于四个关键因素:[1]

一是生产要素条件。生产要素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初级生产要素包括天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非技术工人和半技术工人等,这些要素是被动继承的,或仅需要简单的投资就能拥有。高级生产要素包括现代化通信的基础设施、知识、科学技术以及大学研究所等,它们是创造出来的。除了主要依赖自然资源的产业以及对技术要求不高或技术已经普及的产业,初级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低。初级生产要素的数量与素质是创造高级生产要素不能缺少的基础。但要想通过生产要素建立起产业的持久竞争优势,必须发展高级生产要素。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应共同对高级生产要素进行持续性的投资,促进其发展。

二是需求条件。国内市场的需求会刺激企业的技术改进和创新,是产业发展的动力,同时,内需的大小对企业能否形成规模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即便是需求结构相似的国家,仍然存在着各自特有的需求特点。正是这些需求的差异才使产品或产业形成竞争优势。维护并保持差异化的需求条件是提升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

三是供应商及相关的支持产业。一个产业若要形成竞争优势,就不能缺少世界一流的供应商,而且供应商彼此之间必须维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如果在国内的一定区域内能为某个产业聚集起健全而且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支持性产业,形成强大的产业集群,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改进激励方式,创造出信息、专业化制度、名声等集体财富,更能改善创新的条件,形成产业的竞争优势。

四是企业战略和同业竞争。企业的目标、战略和组织结构往往随产业和国情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各种差异条件的最佳组合便形成了国家竞争优势。来自国内竞争者的压力会使企业时刻拥有落后的忧患意识和赶超的欲望,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动力。强劲的良性国内市场竞争和随之而来的长期竞争优势是外国竞争者无法复制的。

上述四个关键因素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依赖、相互强化的一个系统,每个要素的效果都建立在其他要素的配合之上。

在培植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才能不仅表现为量的扩张,而且表现为质的改进;不仅在贸易总量上名列世界前茅,而且要有一批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显著的竞争力,在一些产品、一些产业上具有绝对优势,尤其是在一些代表当代生产与技术水平的产业上形成领先优势。

(3)完善金融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适度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把握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主动权,审慎开放资本账户;完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加强金融信息的披露制度建设;密切关注国际资本市场动向,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预警能力;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谋求建立能够抑制投机、防范危机、稳定和权责对称的国际金融体系

(4)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把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资与改善外资监管结合起来,调整外资产业政策,维护产业安全。在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政策中,对于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战略物资的储备体系、重要的军事工业等)、自然垄断行业、重要的公共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应该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禁止外商独资和控股;对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主要门类的骨干企业,外资控股会降低我国自主的经济控制力,丧失国民经济主导权,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应该限制外资并购和控股;对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非主要门类中的非骨干企业,外商投资有利于促进竞争,改进效率,又不会威胁国民经济的主导权,对于外资并购、控股不设置鼓励或限制政策;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的是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用外商投资可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应该鼓励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有的则是我国暂时缺乏国际竞争优势的幼稚产业,产业全球化程度不高,则应实行适当保护,限制外商并购、控股我国的骨干企业和独资经营;有的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外资并购带给我国的收益大于危害,则应允许外资并购。

(5)完善外资企业市场集中度的审查制度,建立反垄断法律体系,防止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维护市场安全。反垄断审查制度起码应包括外资企业市场集中度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申报制度、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听证制度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在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采纳综合审查标准,即应包括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的因素,使之既能通过外资并购的方式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形成垄断,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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