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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板市场中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认定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我国对高新技术性质的审核认定权下放给了省部一级,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认定机构,使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资格认定政出多门。

第二节 我国主板市场中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认定

我国在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政策环境下,上市公司中高科技公司的比重已越来越重。

国内已有部分研究人员对我国上市公司中的高科技公司进行了初步研究,如广发证券的杨景辉研究得出,我国1998年国家认可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共计13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6.2%。他进一步分析出,从上市年份来看,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近几年,而且每年还在以一定速度增长。但我国证券市场究竟有多少家高科技公司?哪些公司属于真正的高科技公司?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根据申万研究所2001年的研究报告,2000年底我国证券市场有157家高科技公司,但中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研究小组根据其自己订立的标准每年筛选出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不超过100家,而进入中信科技股指数的仅为50家。连专业的研究机构都不能得出上市公司中高科技公司的准确家数,一般投资者更不可能了解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属于真正的高科技公司。这种模糊混乱的局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理性投资高科技股票是非常不利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由于高科技公司具有的高增长率,使高科技股票给投资者以想像空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高科技成为了证券市场投机炒作的理想题材。因此,许多上市公司都尽量向高科技公司方向靠拢,以使其股票在二级市场有良好的表现。甚至一些公司在对外宣传方面往往将准备投资个别高科技项目宣传为整个公司从事高科技产业,再加上一些市场分析人士因为自身利益而故意误导。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中高科技公司的范围模糊不清。本文将我国证券市场中所有与高科技相关的公司分为四类:一是本身从事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和生产,并在深沪市场上市的高科技公司;二是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在资产或主业上进行重组,进而进入高科技领域,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科技公司标准的高科技公司;三是为了追求短期经营效应或为使二级市场价格有较好表现,在1999~2000年的科技股热潮中纷纷投入部分资金进入高科技领域,但实际上其高科技业务占其主业的比例微乎其微,甚至许多在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没有产生任何效应甚至成为包袱的所谓高科技公司;四是部分原先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由于在高科技领域内产品开发失败、经营业绩下滑,其高科技公司的性质实质上已不具备,但仍然对外宣称为高科技公司。上述四种类型中,只有前两类属于真正的高科技公司,后两类公司并不是真正的高科技公司。但后两种所谓的高科技公司对外失实的宣传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多误解。

2.本文前面分析的我国政府采用“高新技术”的概念,由于新技术从传统技术而来,也往往存在于传统上市公司中,因此难以将该类技术界定清楚,从而也给部分上市公司以可利用之处。

3.我国对高新技术性质的审核认定权下放给了省部一级,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认定机构,使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资格认定政出多门。而一些省市为了地方利益,在高科技资格认定中把关不严,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政府部门认定高科技公司的可信度下降。而且由于认定后的后继跟踪和监督力度不够,使部分上市公司在获得高科技资格后没有真正从事高科技产业经营,但却享受高科技公司的优惠政策,不仅使市场投资者容易产生误解,而且对国家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如何设计出客观科学的认定标准,甄选出我国上市公司中真正的高科技公司,是本文对高科技公司内在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和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有效分析的关键。

本文将根据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我国上市高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上市高科技公司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

本文以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公司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上市高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严格从高科技的概念出发提出我国高科技上市公司新的认定标准:

1.高科技上市公司的主业必须属于本文定义的九大高科技领域。这是上市公司成为高科技公司的必要条件。

2.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科技部2000年颁布的高新技术公司认定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要求上市高科技公司必须达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公司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公司每年用于高科技及其产品开发的经费(R&D)应占公司当年销售总额的3%以上[4];公司技术性收入与高科技产品收入的总和应占公司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本文认为在高科技公司处于初始创业期及成长期时,R&D费用投入比例较高,但在成熟期,R&D费用比例会相应下降。在我国,高科技公司由于在主板市场上市,只有经营达到一定期限、业绩稳定的成熟高科技公司才能获得上市资格。因此,上市高科技公司R&D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相应较低,而且我国高科技公司R&D费用支出比例整体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本文将R&D占公司当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定位3%以上较为合适,同时不考虑新办高科技公司等情形。

3.上市高科技公司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必须达到15%以上。该指标为本文增加指标,因为高风险、高增长率是高科技公司重要的特性,采用该指标可以适当反映这一特征。该指标与麦克·墨菲提出的高科技公司年营业额增长率达到15%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二、认定时间范围

由于我国高科技产业在“九五”期间获得快速发展,国家也在199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支持高科技公司上市的政策措施,如对软件行业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公司出口在通关等方面实施特殊优惠等。同时,由于我国专门以高新技术公司为上市对象的创业板迟迟未能开启,许多等待在创业板上市的高科技公司近两年都转向在主板市场上市。另外,考虑到高科技公司产品与技术快速更新换代的特征。因此,本文以2001年年底的资料为基础来判断上市公司的高科技公司性质,选取的数据期间为1997~2001年,共计5年时间。

三、认定方法和步骤

本文对高科技公司认定经过以下步骤:

1.以2001年的年报资料为基础,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领域,再从主营业务领域符合高科技产业领域的上市公司中分析其主营业务增长率是否达到15%。符合条件的公司被称为准高科技公司。

2.在此基础上,再向所选准高科技上市公司调查其科技人员、R&D占销售收入比例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否达到本文规定的标准。具体的调查从两个途径得到:一是向上市公司发问卷[5],本文向所有符合上述第1条的上市公司发放问卷(包括实地调查),获得了较满意的答复;二是就符合条件的公司向行业专家及证券研究机构相关领域的研究员进行了抽样调查,对研究员提出质疑的公司进一步进行了核实。获得认可的公司被称为理论高科技公司。

3.将理论高科技公司向市场投资者进行问卷调查[6],对投资者否定率达到40%以上的公司剔除出去,得出的最终公司称为实际高科技公司。因为只有得到投资者的认可,高科技公司的市场价值才能得到真正体现。否则,说明该公司的高科技特性没有达到投资者期望的水平。

四、认定结果与范围

根据上述标准和认定程序,以2001年年报数据和1997~2001年历年数据为基础,经过筛选,得出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中实际高科技公司为127家(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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