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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查和管理机制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反垄断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完善审查机制,对允许、限制的外资控股并购和独资形式的投资,实行事先审查制度。应成立专门的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和反垄断机构,明确调查和审批的程序和制度,以防范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危害。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应包括反垄断申报制度、反垄断听证制度和反垄断审查制度。要在遵守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有必要制定有关品牌政策、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发展。

3.5.2 完善审查和管理机制

根据《反垄断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完善审查机制,对允许、限制的外资控股并购和独资形式的投资,实行事先审查制度。根据综合审查标准,即应包括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益的因素,使之既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和掌握所有权,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形成垄断,同时还应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应成立专门的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和反垄断机构,明确调查和审批的程序和制度,以防范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危害。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应包括反垄断申报制度、反垄断听证制度和反垄断审查制度。根据TRIPS、TRIMS和GATS的要求构建新型的外资管理法体系,充分利用WTO法律规则,只在我国承诺的范围内逐步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利益、传统民族产业及对自然资源的需要,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逐步完善投资企业的品牌管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管理者缺乏强烈的品牌意识,致使一些本来有着较大市场份额、技术优势的民族工业,仅仅由于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丧失而沦为外商的加工厂。要在遵守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有必要制定有关品牌政策、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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