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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原来发行企业债券,需要经过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额度申请和发行申报两个过程。

一、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也作了具体规定。

1.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③具有偿债能力;④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⑤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⑥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和200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务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⑤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⑦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募集资金的投向。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规模。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在此限定规模内,具体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企业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2)期限。《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证券法》对于企业债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规定。在现行的具体操作中,原则上不能低于一年。

(3)利率及付息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债券的评级。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5)债券的担保。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

(6)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和合规性进行法律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债券的承销组织。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根据发改委发改财金〔2005〕280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券应由具备从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自2000年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以来,已经承担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三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已经承担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三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3。对于证券公司参与企业债券的承销,还应满足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发布的证监机构字〔2000〕85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3.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原来发行企业债券,需要经过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额度申请和发行申报两个过程。额度申请受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发行申报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后,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发行批复文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进行资格认定和发行与兑付的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扩大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在发行的具体申报上,仍然采取如下方式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企业债券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后,即可进行具体的发行工作。

4.企业债券的上市流通

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买卖。根据2007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本章所涉及债券在交易所上市时,仅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例),企业债券申请上市,需要参照此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参见“公司债的发行与承销”)。《证券法》对公司债券上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除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外,企业债券也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2月13日就允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事宜发布《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对相关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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