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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文化产业中的渠道部分而言,“内容生产”部分不仅因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形态多样而十分庞杂,而且由于文化传播方式的多样性而不易分类。

文化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五年多,一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陆续转制为企业,一些文化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建,数家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应“两手抓”,一手继续抓紧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制或改制,一手要抓好转制后文化企业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促进文化企业的发展显得越来越迫切,所面临的任务也会越来越多。

在如何发展文化产业问题上,当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财经界及政府部门对文化产业的理解是很不完整的,甚至是支离破碎的,这对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十分不利;二是宣传文化系统对发展文化产业存在盲动性,部分地区和文化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对发展文化产业的热情很高,但在宏观上缺乏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调控引导。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结合近几年在政策协调和基层调研中掌握的情况,谈些不成熟的意见,供研讨参考。

一、文化产业的框架结构

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我们党的一大理论创新。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文化产业概念算起,到现在还不足十年。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对文化产业的理解不够完整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文化产业发展要从自发转向自觉,首先需要对文化产业的框架结构有个清晰的把握。

2003年,由国家统计局牵头进行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课题研究,对文化产业的大致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应当说,这项研究工作具有开创性、奠基性,经过连续三年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需要指出的是,该项研究是在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时展开的,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文化产业的发展,从专业的角度看,统计指标设置上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部门设置,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三个系统分门别类;二是文化产业同文化事业裹在一起,称之为行业统计而非产业统计或许更贴切。

鉴于此,按照现行的统计指标去把握文化产业的框架结构,目前看来是不可行的。

根据这几年的思考和分析,我认为,把方兴未艾的文化产业区分为“渠道”和“内容生产”两大块来把握,或许更容易被理解。

(一)文化产业中的渠道部分

根据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形态,文化产业中的渠道大致上可分为四类:

1.出版物发行

具体包括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发行。由于历史原因,出版物发行存在两大系统,即新华书店和邮政,前者承担图书发行,后者承担报刊发行。近年来,邮政系统垄断报刊发行的局面已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邮政系统的市场份额会进一步降低。与此同时,邮政系统抢占图书(主要是教材)发行市场的欲望也很强烈,且志在必得,并在部分地区的教材招投标中获胜。除了上述两大国有系统外,民营企业在出版物发行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2.电影院线

院线是电影放映领域引入的新概念,类似于连锁经营。同文化其他领域相比,电影产业的竞争更充分,除了国外影片发行尚存在垄断以外,国产电影从生产到发行再到放映,已经完全放开。随着电影市场的复苏,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规模在扩大、速度在加快。从每年400余部国产影片进入院线的不足百部以及近几年电影市场火爆的状况看,电影院及院线的建设已进入扩张期。

3.广电传输网络

从技术层面看,广播和电视的传输分为有线和无线两类。目前,有线传输的产业形态较为成熟,已有5家有线网络公司上市,同时以省为单位的有线传输网络整合也在强力推进。相比之下,无线传输特别是广播式无线电视传输因技术成熟较晚等因素,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借鉴有线电视网络地区分割制约产业发展的教训,无线传输网络从建设之初就明确了目标,即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高速公路,不仅实现了手机电视等终端播出内容的可控,而且便于培育全国性内容集成商,并使其经营规模迅速得以扩张。

4.演出场所连锁

同前三条渠道相比,这条渠道尚处于萌芽状态,保利集团较早进行了探索。当下,加快这条渠道建设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文艺院团的改革已成为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难中之难,而培育和激活演艺市场,使个性化很强的文艺表演步入规模化、产业化,是解除文艺院团后顾之忧的治本之策。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相继建成了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演出场所,但由于利用率不高,却变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包袱。借鉴酒店管理的模式及电影院线的经验,在全国成立若干家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公司,按照市场需求定制或开发演出精品节目,做好市场推广和营销,经过几年的努力,就能激活演艺市场,既可为文艺院团解难,也能为地方政府排忧,还能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除了上述四条渠道外,互联网及网吧连锁也属于文化产业中的渠道部分,特别是随着高新技术发展,作为文化内容传播的“渠道”形态还会不断增加。

(二)文化产业中的“内容生产”部分

相对于文化产业中的渠道部分而言,“内容生产”部分不仅因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形态多样而十分庞杂,而且由于文化传播方式的多样性而不易分类。按照产业即企业集合体的一般原理,归入文化产业中“内容生产”部分的,应当有市场主体与之相对应,不是企业或公司性质的文化单位,不应当算作文化产业范畴。

依照市场主体标准,结合文化产品及服务形态,特别是根据文化体制改革的未来趋势与走向,文化产业中“内容生产”部分应包括以下类别:

1.电影生产

这是我国文化产业中“内容生产”最为成熟的形态之一。近年来,影片已不局限于只在影院放映,电视、手机等终端已经或正在成为影片的重要播映渠道,因而涌现了大量专门生产电视电影或手机电影的电影制片商。同时,随着电影体制改革,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生产领域已不存在制度障碍,国有电影制片厂的转制和改制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华谊兄弟已进入上市程序。

2.图书出版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出版环节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除人民出版社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社等少数出版社外,其余出版社都要转制为企业。目前,相当数量的地方所属出版社已完成转制,高校出版社80%以上已经或正在进行转制,中央部委出版社转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预计2010年底前,出版社转制工作全部完成。目前,已有两家地方所属出版集团公司成功上市。

3.报刊出版

我国报纸和期刊的品种丰富、数量众多,报纸近2000种、期刊9000多种。从报纸的属性上看,可分为党报、都市类和专业类三种,其中都市类报纸大多数由党报集团主管主办。从期刊的属性上看,除了党刊外,主要包括大众和学术两类,其中学术类大多数从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目前报刊出版体制改革的思路尚不清晰,从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看,除了党报党刊及学术类报刊外,其余报刊社应当转制为企业。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扩大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应当优先推动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子刊的整体转制,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在财经、体育、国际时政等领域培育几家能在国际上拥有话语权的专业类文化传媒集团公司。

4.舞台表演艺术生产

我国舞台表演艺术品种丰富,杂技、曲艺、歌舞、戏曲、话剧等表演艺术生产,主要由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承担。在所有制形态上,文艺表演团体分为国有和民营两类,其中,国有文艺表演团体绝大多数还不是市场主体。随着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将会出现一批专业性和综合性的表演艺术市场主体,激活演艺市场。

5.广电节目生产

目前广电节目生产基本上处于自产自销的封闭状态,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要加快推进,电视剧、动画片、体育、娱乐科技等广电节目生产,将走上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之路,电台电视台作为播出机构只负责时政新闻的采编和播出,非时政新闻类广电节目生产由各类市场主体承担。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的电台、电视台,广电节目需求缺口很大,只要坚定不移地推动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三五年内将会诞生多家实力雄厚、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以国有控股为主的广电节目提供商。

文化产业中的“内容生产”部分,除了以上所述五个方面外。还应包括音乐、视觉艺术等生产。从国际经验看,音乐也是可以成为一个大产业的,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终端的普及,以及数字版权保护的加强,音乐作为产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此外,视觉艺术所包括的绘画、摄影、雕刻、手工艺术等,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国内需求将会迅速扩大,国际市场需求也会大,因此也可以形成一批市场主体,并逐渐成为大产业。

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方兴未艾。经过这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实践,不仅形成了一批市场主体,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更重要的是使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及职能部门看到了文化产业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美好前景,为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奠定了认识基础。对于宣传文化系统而言,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质上是一项旨在夯实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经济基础的系统工程

无论对于决策机关来说,还是对于执行机构而言,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特别需要准确把握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以便在宏观上做好布局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调控引导;在微观上则要顺应未来趋势,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文化产业发展思路,放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大格局中去谋划、去实施。

根据这几年的调查研究和深入思考,我认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一)文化资源调整和整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文化资源配置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即按照行政区划、行政级次及部门分配文化资源。比如,电视台实行四级办台体制,从中央到省,再到市甚至县,而每个行政级次的频道设置都雷同,诸如综合频道、经济频道、体育频道青少年频道等。如果说四级办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频道资源按行政化方式进行配置存在必然性,那么,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卫星频道(即卫视)依然按照行政区划分配,每个省(区、市)一个,则表明文化资源配置行政化体制根深蒂固。

频道资源的这种行政化配置方式,在其他文化领域也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化产业中的渠道部分,还是“内容生产”部分。全国共有579家图书出版社,分布于中央部委、各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和军队、高等院校、科研学术机构等。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图书出版社,在出版品种、范围等方面也是雷同,如科技、少儿、文艺、教育等。文艺院团的设置也基本相同,除了戏曲尚存在地域性,其他如杂技、歌舞、话剧等,至少在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在设置上都雷同,尤其在省会城市,省属和市属文艺院团重合设置。

文化资源的行政化配置体制,从根本上讲,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文化体制改革就是要打破这种旧体制,使市场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不仅如此,文化资源的行政化配置体制,已成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绊脚石”,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地区封锁。文化资源按行政化方式配置,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同构化,业务范围、经营模式等几乎一模一样。为保护本地区所属文化单位的利益,不惜采取行政化等多种手段,画地为牢,极力限制其他地区文化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二是导致产业集中度低。文化资源的行政化配置,必然造成资源分散,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数量众多,但规模很小。近几年,我国出版业产值徘徊在五六百亿元,社均一亿元左右,全国出版社的产值之和,抵不上国外一家出版公司的主营收入额(贝塔斯曼出版公司2006年销售额达193亿欧元,利润21亿欧元)。

打破文化资源配置的行政化体制,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市场或资本的力量正在冲破这种体制羁绊,我国已进入文化资源大调整和大整合的时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首先,先行改革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具有强烈的扩张欲望和实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走在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前列,大多数地方所属出版社已组建集团公司,并开始突破按行政区划及行政级次配置出版发行资源。江西和吉林两省出版集团公司已分别重组了中国和平出版社和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突破了出版资源按行政级次分配格局;江苏新华发行集团公司控股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打破了图书发行资源按行政区划配置的格局。此外,辽宁和安徽两省的出版集团公司已成功上市,作为上市公司更具有突破地域限制、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冲动和融资平台。2008年底,辽宁出版传媒公司已更名为北方联合出版传媒公司,吹响了区域性整合出版资源的号角。

其次,宣传文化系统以外的国有资本投资于文化产业的愿望十分强烈,并开始谨慎探索和尝试。文化产业刚刚兴起,加上宣传文化系统相对封闭,系统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虽然钟情于文化产业中的垄断资源,但考虑到产业准入及政策限制和不够透明等因素,在投资于文化产业方面较为谨慎。尽管如此,一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仍然选择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领域开始投资。比如,中信国安近几年已在不少地区投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及整合。

再次,非公有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于文化产业的欲望强烈。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的,特别是文化产业中存在的垄断资源,对非公有资本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在图书发行领域,民营资本已经全面进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民营发行企业的经营规模已很大,个别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民营发行企业,不仅获得了图书的全国总发行权,而且逐步向上游的出版环节渗透。相对于民营资本而言,外资对我传媒业的投资欲望更为强烈。南非MIH公司近年来先后同国内多家报业集团谋求资本合作,已参股上市公司北青传媒,同安徽日报报业集团组建合资公司。此外,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的出现,个别具有外资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已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其采取的投资策略同南非MIH公司一样,即选择某个行业(如图书发行)的龙头企业进行投资,然后包装上市。

文化资源的调整和整合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调整和整合时期,对于经营性文化单位来说,最后的结局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加快改革,在体制上占据优势,并主动出击战略重组其他地区和单位的资源;二是等待观望,甚至谋求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给予保护,但最终逃脱不了被重组或整合的命运;三是按兵不动,采取守势,坐失重组或被重组的机遇,最终成为调整和整合中的“被遗忘者”。

文化资源的调整和整合是一次资源及利益的再分配。在这一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阻力,包括来自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以及来自经营性文化单位的,甚至会不惜动员行政力量加以阻挠。对于决策部门来说,顺势而为、因势利导至关重要。

(二)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宣传文化系统习惯上被分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三个行业,与之相对应,行政管理机构也按行业设置,包括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三个部门。历史地看,这种行业分类及机构设置有其合理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各司其职。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文化传播技术和手段日益多样化,文化业态不断更新,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产业融合的趋势。

在文化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条件下,文化产业的微观主体在组织形态上存在两个极端的趋势:要么向综合类发展,要么向专门化发展。经营实力较强的文化企业通过跨行业战略重组及并购,逐渐演变为跨行业、跨媒体的综合性文化集团公司,成为文化产业的旗舰,引领文化产业发展;而规模较小的文化企业,则会在专和精上下功夫,细分文化市场,不搞小而全。

文化市场主体无论是走向综合类,还是转向专门化,都会追求低成本扩张与发展,在文化内容生产上实行“一次开发、多次使用”,以规模化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要实现规模化生产,在当今科技条件下,就不能只盯住一种媒介或传播方式。比如,以提供财经资讯为主业的传媒公司,在为报纸和期刊等平面媒体提供内容的同时,也可以为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终端提供多样化的内容。反过来说,如果把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财经类内容生产资源整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跨媒体的专业类媒体公司。

面对日新月异的文化传播新技术,及其由此引发的不断变革的文化生产方式,无论是在微观的市场主体上,还是在宏观的行政管理机构调整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或不匹配。从微观上看,像国外传媒巨头那样的综合类文化企业集团几乎没有,即使在出版发行业诞生了主营收入和资产过百亿元的集团公司,在主业上也只是追求“编、印、发”一条龙,在跨行业的多元化发展方面,则进军了文化产业以外的产业(如参股银行业)。实事求是地分析,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成长起来的文化市场主体,具有强烈的跨行业发展的欲望和实力,但在跨行业发展上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行业壁垒。

在当今科技条件下,文化传播力最强的媒介是电视。电影业的下滑,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因为电视的普及;而电影业的复苏,在一定意义上讲又有电视的助推,是因为出现了电视电影这种新形态;随着手机电视技术的成熟与普及,手机电影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几年,电视对出版产业的拉动作用日益凸现。易中天讲《三国》、于丹说《论语》、曲黎敏释《黄帝内经》等,正是借助电视传播而带动其图书的热销与长销。此外,动画片的热播带动少儿图书的畅销已不再是个案。就连戏曲这一被认为观众群很小的古老艺术形式,由于搭载上了电视媒介而焕发了活力,比如河南卫视的《梨园春》节目。

电视是目前文化传播最重要的手段,电视节目应该是文化内容的集合,而电视台只是一个播出机构。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电视台既是播出机构,同时也制作节目,即制播不分离。由于频道资源是国家战略性的垄断资源,电视台作为播出机构具有垄断性,频道经营是不允许的。但播出的垄断不等于节目制作的垄断,电视台的“喉舌”作用主要体现在时政类节目的采编和播出,以及对非时政类节目的播出把关等方面。推动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已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随着制播分离改革的加快推进,在节目生产上,电台电视台只负责时政类节目的采编,体育、科技、电视剧、动画片等非时政类节目生产,将从电台、电视台分离出来,组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节目提供商,非时政类节目生产的垄断体制将被打破,为文化产业的融合提供了体制保障。

(三)文化产业发展从自发转向自觉

按照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文化产业发展也要经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渡。推动这一过渡的关键因素是规划。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经营性文化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其自发性常常会造成重复建设与资源过度消费。近几年,在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和文化企业上市等方面,这种自发性甚至盲目性已经显现。比如,动漫和网络游戏是新兴的文化产业,从理论上讲,这个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仅动画片的供需缺口就非常大。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很多地方政府热衷于兴建动漫和网络游戏产业基地,仅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三个部门命名或挂牌的基地就几十家。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基地的孵化和集聚功能,加强规划及调控引导是非常必要的。

再比如,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不少文化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行了股权多元化的改制,正在积极谋求上市。对这种积极性应给予肯定与保护,但也要正确引导。目前出版产业的规模大约有五六百亿元,仅地方所属的出版集团公司就有20多家,这么小规模的出版产业究竟能容纳几家上市公司,如果都谋求上市,上市之后何以做大做强?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及调控引导,已经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当务之急是研究和制订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布局规划,对文化产业基地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育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指明方向,辅之于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各地和文化企业按照布局规划谋求发展,尽快实现从自发向自觉的过渡。

三、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条件与调控引导

判断一个产业的兴衰,通常有三个要素,即资本、技术和人才。资本和人才大量涌入则兴,反之则衰;技术更新速度快则兴,反之则衰。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要使其实现跨越式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牢牢抓住这三个要素。限于篇幅,本文重点分析资本要素。

(一)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尽快转制或改制,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

经过五年多的探索,文化体制改革在推动图书出版和发行、电影生产及发行和放映等方面的思路已十分清晰,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今明两年,地方所属出版社、高校所属出版社和中央部委所属出版社的整体转制有望全面完成;电影业从生产到发行、放映,随着电影管理体制的理顺,全面完成转制也是可行的。此外,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的转制、党报党刊的发行体制改革等,在改革路径上不存在障碍,推进的速度也在加快。

目前,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制或改制,所遇到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和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等领域。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常常因纠缠于公益性与经营性的似是而非的属性界定上而裹足不前。

在上述三个领域中,文化单位的数量众多,比如,国有文艺院团就有2000余家,媒体的品种庞杂,有报纸2000余种、期刊9000多种。除了这两个特点外,还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即这是按行政区划、行政级次及部门配置文化资源的典型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动这几个领域的改革,类似于当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推进思路上,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是非常必要的。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20世纪80年代,当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时,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搞活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90年代,当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十余年,改革实践已充分证明,搞活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非常不现实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调整思路,从搞活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变为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尤其是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思路决定出路。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则不能立足于搞活所有的经营性文化单位,而应当着眼于盘活全局,即依照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和规划,谋划和确定文化市场主体的战略布局,以此为依据,再选择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加以指导和培育,使其成为文化发展战略的执行者、文化资源的战略重组主体及文化市场的生力军。为配合上述改革思路的实施,必须尽快建立文化单位的退出机制,核心是“花钱买机制”,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安置。

(二)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加快文化资源的调整和整合

目前,全国已有14家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其中,新闻出版行业占大头。尽管已上市的文化企业在股市上的表现尚可,甚至受到了股民的追捧,但是,在股市上只有文化“类别”,尚未形成文化产业“板块”,已上市公司的体量还很小,大量的优质文化资源与资产尚未进入上市公司。未来若干年内,文化企业上市的数量肯定会增加,文化上市公司的规模将不断扩大。

近几年,我国文化产业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高出同期GDP增长率的六七个百分点,年均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但由于文化产业刚刚兴起,产业规模还很小,其增加值约六七千亿元,占GDP的3%左右。未来五到十年内,假如文化产业规模能扩大一倍,占GDP的比重提高到5%以上,在这样的条件下,资本市场究竟能容纳多少家文化上市公司,这是推动文化企业上市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无论如何,上市资源都是稀缺或有限的,能够成功上市的毕竟是少数。

鉴于此,做好文化企业的上市规划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在文化企业上市方面存在某些误解,比如,上市是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只要达到了上市公司标准或符合条件,就应当进入上市程序,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这种认识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文化企业作为特殊企业,更应该强调社会责任,更应当具有全局意识。首先,文化企业一旦上市,就不再是一省或一地的融资平台,而是属于整合文化资源、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全国性平台。其次,文化上市公司之所以受到市场追捧,背后有蓬勃发展的文化产业做支撑,依赖更多更优秀的文化企业做贡献。唯有尽快成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才是对行业和社会的最好回报。

加快文化企业上市,一方面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尽快新股上市,另一方面则要充分利用已上市公司的平台,大力实施战略重组与并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资源重组都是拟上市或已上市文化企业的“基本功”。

(三)加快培育文化产业的骨干企业

产业即企业的集合体,骨干企业决定着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未来走向。经过这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一大批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中一些文化企业已经初步具备了骨干企业的特征,特别是在出版、发行、电影等先行改革的行业,遴选骨干文化企业的条件较为成熟。

当前,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文化企业的规模较小。不仅同国外同类型文化企业相比是“小巫见大巫”(贝塔斯曼出版公司2006年销售额达193亿欧元,利润21亿欧元;英国培生教育出版集团2007年的利润为4.04亿英镑;美国《读者文摘》杂志的年营业收入就达25亿美元),而且同国内其他行业比差距也很大(海尔集团2005年一年的销售额就超过1200亿元;2006年我国前500家企业集团的年末资产平均规模为408.64亿元,平均营业收入为294.47亿元)。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比重较大。国有文化企业大多是刚刚完成转制的,主要采取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只占很小比例。三是文化企业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场、全国和区域、改革和发展、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多方面的关系。关系越复杂,越需要统筹规划,抓住关键环节,在重点突破中激活和引导全局。

成功的改制重组是骨干文化企业的“入场券”。在推动文化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首先要突破行政区划限制,鼓励实现跨地区发展。文化企业无论属于“渠道”部分,还是“内容生产”部分,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是其迅速壮大的必由之路。目前,文化企业之所以在跨地区发展上裹足不前,除了存在观念障碍外,对现代企业制度不熟悉也是一个主要障碍。比如,某区域的几个省新华发行企业,如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省的新华发行集团公司,新组建的经营主体所拥有的只是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及其权益仍归各省政府,各省依然按出资额委派其产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和管理,资产的归属和干部任免的权限均没有发生改变。应当说,现代企业制度为文化企业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实现跨地区发展提供了体制条件,只需将改制重组的范围从一省扩大到多省乃至全国。

推动文化企业的改制重组,必然涉及引进战略投资者问题。目前,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方面存在着两种值得格外关注的倾向,需要予以克服:

一是重外资、轻内资,重民营、轻国有。这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国有文化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宁愿选择外资进行合资,也不考虑同内资合作;当引进外资遇到政策限制时,宁愿选择民营资本,也不选择国有资本。这其中固然有国有资本投资决策的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的因素,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本位主义严重,以外资或民营资本为“挡箭牌”,阻挡文化资源在全省及更大范围内整合。

二是重资本、轻资源。对于传统的、成熟的文化产业来说,文化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引资往往不是主要目的,投资者的专业背景更被看重,特别是能够带来战略资源的投资者更该优先考虑。然而,一些经营性文化单位在引资时,既不注重引入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也不注重有助于未来发展的战略资源,只盯着货币形态的资本。

(四)设立面向全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在我国刚刚兴起的金融新工具,在国外,它也叫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6年底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首支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5支产业投资基金。从已经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看,它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由国有机构发起设立。二是实行市场化运作。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是市场化的,完全由机构出资认购;其管理和运作也是市场化的,要选定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全国性的、信誉高的、有业绩和品牌的公司。三是基金规模较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为200亿元,上海金融基金的规模也是200亿元,中新高科产业基金、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的规模都是100亿元,只有绵阳高科基金规模较小,但也有60亿元。四是具有较强的产业或区域特征。五是具有政府背景。新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上报主体都是地方政府。

在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件新鲜事,它同宣传文化系统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有很大区别:

首先,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一些省份设立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少则2000万元,多则上亿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一般用于资助文化产业项目,采取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专项资金的区别,一是来源不同,产业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产业投资基金来源于市场募集;二是属性不同,产业专项资金因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要求投资回报,产业投资基金则追求一定的投资回报率。

其次,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一般基金。目前,我国宣传文化领域已有多项用途明确的基金,如电影基金、出版基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同这些基金的区别是:其一,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电影基金等是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则是由公司性质的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其二,投资或资助的侧重点不同。目前宣传文化领域的基金都是用于资助内容生产的,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企业。

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从来源上可以实现多渠道。比如,骨干企业可以尽快上市融资,大项目和大工程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可以广泛动员社会资本投资于文化产业,也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部门设立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除这些渠道外,运用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这一金融新工具,应当成为实施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选择,即设立面向全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使其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骨干文化企业的战略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调整和整合,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五)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文化产业也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特别是在文化产业的渠道建设过程中,资金需要量很大,比如,有线电视网络的数字化整体转换需要数亿元资金投入,仅仅依靠网络公司自身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再如,电影院线建设中,新建一座电影院大约需要两三千万元,即使改建一座电影院也需要1000万元,如果五年内新建或改建3000座电影院,投资额也是巨大的。此外,新华书店的网点建设和演出票务系统建设也都需要资金投入。

为加快文化产业的“渠道”建设步伐,建议银行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有能力整合渠道的国有控股骨干文化企业,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国家发改委对这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内容生产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也可采取杠杆收购的方式进行扩张,建议商业银行给予组合贷款支持。与此同时,对于骨干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中长期贷款,建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本文原载《新华文摘》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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