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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商原因工期延误索赔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索赔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如工期延误、工程变更、承包人提供的放线数据有误、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等。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

1.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不同,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而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若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按索赔当事人的不同,索赔可分为承包商与发包人间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索赔和分包商与供货商间索赔三类。

(1)承包商与发包人间索赔。这类索赔大都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也有中断或终止合同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索赔。其内容与前一种大致相似,但大多数是分包商向总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及承包商向分包商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

(3)分包商与供货商间索赔。其内容多系商贸方面的争议,如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

3.按索赔原因分类

按索赔原因的不同,索赔可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范围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和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四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工作范围的索赔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对合同中规定工作理解的不同而引起的索赔。

(3)施工加速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作范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加速施工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可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4)不利现场条件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近似于工作范围索赔,然而又与大多数工作范围索赔有所不同。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应归咎于确实不易预知的某个事实。如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在设计时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某些地质钻孔和土样试验资料来分析和判断。要对现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将会耗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一般发包人不会这样做,承包商在短短的投标报价时间内更不可能做这种现场调查工作。这种不利现场条件的风险由发包人来承担是合理的。

4.按索赔合同依据分类

按索赔合同依据的不同,索赔可分为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和道义索赔三类。

(1)合同内索赔。此种索赔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如工期延误、工程变更、承包人提供的放线数据有误、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等。这种索赔由于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往往容易成功。

(2)合同外索赔。此种索赔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叙述,但可以根据合同文件的某些内容合理推断出可以进行此类索赔,而且此索赔并不违反合同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

(3)道义索赔。道义索赔也称为额外支付。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可以索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根据,因而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承包商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

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按索赔处理方式的不同,索赔可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两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容易,由于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双方容易达成协议,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因此,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地用此种方式来处理索赔。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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