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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其他有关合同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③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各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多种合同关系,做好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各种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的前提,涉及的合同主要有:

(一)劳务合同

1. 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2. 劳务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承包商和劳务人员;

(2)劳务合同的客体体是承包商和劳务人员。

3. 劳务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 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议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作特别规定者外。

4. 劳务合同的内容

(1)劳务合同期限;

(2)双方权利义务;

(3)劳务报酬支付;

(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直至达到双方满意。

(二)买卖合同

1.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合同主体和客体

(1)合同主体是出卖人(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和买受人(施工方);

(2)合同客体是建筑材料、设备等。

3. 买卖合同的特点

(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与义务,并且双方权利的取得都是有偿的。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即买卖合同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3)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

4. 买卖合同内容

(1)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

(2)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4)标的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5)标的物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6)标的物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标的物验收方法;

(8)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乙方的违约责任;

(10)甲方的违约责任;

(11)不可抗力;

(12)合同纠纷及解决方法。

(三)运输合同

1. 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2. 运输合同主体、当事人与客体

(1)合同主体: 托运人和承运人。

(2)合同当事人: 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3)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

3. 运输合同特征

(1)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

(2)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4. 运输合同内容

(1)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3)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 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②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4)托运人责任。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②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⑤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5)承运人责任。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②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③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④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

⑤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6)资金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贷款合同

1. 贷款合同的定义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 贷款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贷款合同的主体: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

(2)贷款合同的客体: 资金(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3. 贷款合同内容

(1)贷款用途: 应说明此项贷款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贷款金额;

(3)贷款利率;

(4)贷款期限;

(5)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缴甲方,应根据未缴金额按延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一定数目违约金。

(6)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8)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2. 租赁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租赁合同的主体: 租赁方和承包商;

(2)租赁合同的客体: 施工机械、架管、竹架板、模板。

3. 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4. 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六)加工承揽合同

1. 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 定作方,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 承揽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

(2)加工承揽合同的客体: 非标准件,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

3. 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

(1)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2)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3)检查验收。

①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4)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5)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 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6)保密条款。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1)保险合同当事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②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 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②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 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

①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②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③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3.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4. 保险合同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

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

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③投保险别;

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

⑤保险期限;

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

(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

(3)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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