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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80年开始,我国第一次推出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月收入800元;到了2007年,起征点提高至每月收入1600元;紧接着的2008年,起征点又提高到了每月收入2000元,以后一直延续至今。其中起征点以上不超过5000元,以5%税率计;超过10万元的,以45%税率计。也就是说,可以将目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缩减到5级或6级为宜,同时,还可以适当降低45%的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不仅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而且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现实和发展的趋势。种种迹象表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显得尤为迫切。为此,从个人所得税制整体改进和完善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三项改进建议。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从1980年开始,我国第一次推出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月收入800元;到了2007年,起征点提高至每月收入1600元;紧接着的2008年,起征点又提高到了每月收入2000元,以后一直延续至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不断增加,全社会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很高,尤其是普通工薪阶层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随着我国物价水平的整体提高,物价上涨的幅度远远高于我国前两次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上调的幅度,物价的不断上涨对普通工薪阶层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适当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减轻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仅可以直接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而且对推动我国居民的消费增长也有很好的刺激作用。二是我国1980年开始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只是为仅占总人口0.001%的高收入的富人们设置的税种,到了2009年,根据国家统计局于当年4月10日发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薪已经为2436元。这样,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能将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一网打尽”,个税的纳税主体演变成为工薪阶层。因此,适当提高个税的起征点,确实能让4亿工薪阶层直接受惠。三是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纷纷提高了个税的减免额,这对保障工薪阶层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国内消费增长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同样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我国也可以借鉴。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适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中起征点以上不超过5000元,以5%税率计;超过10万元的,以45%税率计。自1994年以来,我国只进行了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并未对税率和级数进行调整。

从当前的现实和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应该向低税率、少级距的方向调整。也就是说,可以将目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缩减到5级或6级为宜,同时,还可以适当降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其主要理由:一是实行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仅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减轻普通工薪阶层的负担,而且也有利于壮大我国的中等收入阶层,也就是加快形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个人所得税的级距过多和税率过高,不利于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二是实行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利于人才的开发、培养和引进。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尤其要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高端人才,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不利于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的作用。三是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对减少偷逃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事实说明,较高的税率可能会助长偷逃税的倾向,较低的税率甚至可能还会增加税收。

三、改进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是个人,虽然计征方式简单,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应该看到,现行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众多因素,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家庭必要支出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很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现实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公民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也是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因此,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二是我国已逐渐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赡养老人的家庭压力也会不断增强。因此,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才能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在个税征收上,忽略公民家庭的存在,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有损于公平公正,也不够人性化。三是世界上多个国家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我国的香港地区也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四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已经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只要政府重视,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实行家庭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对象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只要形成共识,克服困难,就可以成为现实。

(原文刊于《上海企业》,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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