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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发展为何需要“主体再造”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有关“乡政村治”。二是农民在专业经济合作中的“非全程”和“非全要素”参与使得经济合作组织对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作用有限,甚至反而成为与农争利、伤害农民的掩体。三是农村金融合作可以基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而在农村发展和乡村治理中具有“血液”和要素纽带作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建立农村内置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重建乡村社会信任和治理机制创新等问题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如何在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基层组织管理服务能力,是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亟待破解的课题。其实质在于组织农民的方式与农民组织的形态问题。政策和实践层面对于这一问题有三个解答。一是有关“乡政村治”。取消农业税后,随着乡镇权力的撤出,村级组织缺乏财力支撑无所作为,一事一议和村民自治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基层组织管理服务的捉襟见肘。二是农民在专业经济合作中的“非全程”和“非全要素”参与使得经济合作组织对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作用有限,甚至反而成为与农争利、伤害农民的掩体。导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既缺乏欧美国家的规模效应又缺乏日韩农民信用合作的前提下,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模糊、作用空间不足。三是农村金融合作可以基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而在农村发展和乡村治理中具有“血液”和要素纽带作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建立农村内置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重建乡村社会信任和治理机制创新等问题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们看到上述三个方案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实效性仍有不足。核心问题是没有解决支撑乡村治权的集体产权有效实现问题,从而导致农民合作的低效和乡村治权的扭曲。从这个意义上看,“结构重组”后的工作平台在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上已经“扬弃”了既有松散型的村委会、党支部、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等架构,而从提升两委、治理创新、扶贫发展的角度着力于发展乡村产业和集体经济,形成“治理+经济”的工作新格局,体现为以混合所有制为特征、汇聚村庄发展正能量的“内置金融”合作社及“内置金融”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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