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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供应链整合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目的就是协调和控制农产品供应链成员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和服务水平,使整个供应链获得的利益大于各成员单位单独获得的利益之和。农户、加工企业和销售商之间的有效协调整合能够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从而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绩效。根据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特点,进行供应链组织模式的创新,是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供应链是由不同利益主体构成的合作型系统,农产品供应链成员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与其他成员的目标或系统整体目标产生冲突,例如,农户在利益驱动下违背加工企业的希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合约;加工企业为提高生产数量,增加分销中心的库存压力,增加库存成本。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农产品供应链是典型的需要协调、整合的系统。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目的就是协调和控制农产品供应链成员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和服务水平,使整个供应链获得的利益大于各成员单位单独获得的利益之和。供应链是基于“竞争—合作—协调”机制的,整合是供应链稳定运行的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农产品供应链整合做出如下定义:农产品供应链整合就是基于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之间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要素设计适当的协调激励机制,通过控制系统中的序参数,有效地控制系统的整体,使之从无序转为有序,达到协同状态,从而在供应链成员之间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合理分配利润,共同分担风险,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减少库存,降低总成本,最终实现系统的整体效益大于各部分子系统的效益之和。

农产品供应链整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宏观角度上,成员之间的整合

主要指农户、加工企业和销售商之间的相互协调,包括各成员之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整合。根据成员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成员之间的整合还可以分为:

(1)垂直整合。是指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过程的相关组织(上下游成员)之间的协调,也就是说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至最终顾客的过程中相关农户、加工企业、销售商之间的整合。

(2)水平整合。是指农产品供应链中处于同一地位的各个成员之间的整合,如各个分销商之间的协调整合。当加工企业的库存不能满足分销商的需求时,不同的分销商之间可以进行库存的协调。农户、加工企业和销售商之间的有效协调整合能够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从而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绩效。

2.微观角度上,加工企业内的整合

加工企业内的整合是指加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各项活动的整合,包括产品开发、农产品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它又分为:

(1)功能间整合。指加工企业内不同功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例如,库存和生产部门或者生产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协调。

(2)功能内协调。指在加工企业的一个功能部门内部的各项活动和过程的整合。例如,生产部门内部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调度之间的整合。

从农产品供应链的特点可以看出,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既存在动因,也存在障碍。根据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特点,进行供应链组织模式的创新,是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主要内容。我国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主要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在农产品供应链系统中,生产者是最薄弱的一环,由于农户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在供应链中处于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而可以建立以加工企业为中心的一体化供应链系统。图2-5表示简化了的以加工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整合模式,在该模式下,加工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以加工企业为中心能够保证活动的稳定性,在资金技术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由企业为农户提供支持。同时企业在加工原料的供应上获得了保证。农户组织起来后,可以通过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供应链整合的过程是通过加工企业内部整合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带动上下游环节进行相应的协调与整合,最终形成统一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供应链管理平台包括电子信息系统、网络等硬件,也包括企业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与统一的战略目标管理机制及供应链绩效评估机制。在加工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上,一般可以通过契约来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工企业以较少的投入拥有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这比建立新生产基地的成本要小得多,体现了供应链整合的实质,同时也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农户通过合作社进行组织,然后与加工企业签订收购合同,既规避了市场价格起伏的风险,也保证了与企业平等交易的地位。在台湾的农产品运销实践中,也有以合作社为中心的模式,加工企业是由农民合作组织创办和发展的,这也不失为一种供应链整合的思路,但其实质仍然是以加工企业为中心,所不同的是企业与合作社的所有权关系,这对于供应链管理而言并不重要。目前我国大陆也有通过农民入股的形式进行的供应链组织创新。在该模式下,加工企业的素质高低成为供应链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供应链整合中,供应链管理的主要任务交给了加工企业,有可能使加工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风险增加。加工企业由过去只通过洽谈和签订单两个环节就能在市场上直接购买加工原料变成了既要管理生产(产品标准要求),又要进行技术研究和推广,解决农产品收购和仓储等复杂问题。这种物流职能的内部化,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科学管理,很容易造成规模不经济。由此可见,信息技术和管理思想的引入是供应链整合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工企业必须根据供应链管理理论,进行业务流程重组,通过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另外,加工企业应注重核心业务的开发,可以在图2-5基本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通过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的形式降低物流成本。

图2-5 以加工企业为中心的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模式

鉴于农产品种类的不同、生产加工和消费的目的不同以及以往农产品流通的惯性,对于有些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可以着重建立以物流配送为中心的供应链整合体系,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中心完成供应链系统整合。此外,对于生鲜农产品可以通过构建加工物流一体化的物流中心实现农产品的快速高效配送,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的新鲜度与质量。这种由物流中心主导的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系统一般是以商业流通企业为主的一体化物流系统。其系统模式如图2-6所示。该模式以物流中心为核心,联结供应链上下游环节。由于物流中心一般具有较大的规模与物流能力,一般可以同时为多个上游环节及下游环节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中心可由原来的批发市场发展而来,通过对批发市场的改造,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辅助农产品交易,配备完善的物流体系和信息平台,使得物流中心成为联结生产、加工、零售的核心环节。另一种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就是连锁企业如大型超市的配送中心向上游延伸和发展,形成生鲜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已经开始组建自己的生鲜配送中心,如江苏的苏果超市集团。两种类型的物流中心是分别从供应链上游(批发市场)向下整合和从供应链上游(连锁超市)向上整合形成的,前者位于供应链上游,往往应用于农产品大宗商品跨地区调配,实现农产品作为供应链生产原料的配置,后者的目的是面向连锁超市,实现生鲜农产品的快速调配,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求。

图2-6 以物流企业为中心的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模式

供应链整合与管理依赖于现代的信息技术与管理思想。在供应链整合中,供应链管理平台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是供应链整合的技术基础。从目前来看,商业连锁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程度(如连锁超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商品的标准化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点信息(pointofsale,简称POS)系统,有些企业已经引入了物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具有较高的社会化属性,以这些企业为核心完成综合性、社会化的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将是必然趋势。

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农产品零售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发展,超市以建立大规模配送中心或与合作者联盟等方式,通过在农产品采购和连锁销售方面实现规模经济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不同程度地逐渐取代农贸市场和个体商贩等传统零售路径,并在农产品零售业中逐步占有垄断地位。以果品为例,调查发现,北京城区被调查消费者中有40%以上是经常光顾超市购买果品的。同时,北京产果品中约有8%也是通过超市零售给消费者的。可见,超市已成为参与北京果品供应链整合运作的核心节点之一。不同超市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其在供应链管理方式与能力、果品经营规模及其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条件等方面各不相同:一些中小超市的果品经营及采购规模相对较小,进货途径灵活。知名度相对高的大型连锁超市,出于提升品牌信誉度和集聚人气等考虑,且由于其具有集中采购与配送量较大、市场覆盖面较广等优势,多与具有稳定基地或货源的各类实力公司或合作社等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其果品配送业务多由参与联营的商家自己完成或利用专业配送公司完成。有的超市也通过自建配送中心、亲自组织货源来完成采购、加工及配送的任务(见图2-7)。

图2-7 以超市为中心的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模式

确切地说,这一模式是供应链中除超市及合作社外的其他核心企业与批发市场合作的整合模式。该模式下核心主体企业(不包括超市及合作社)利用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与信息集散、价格形成与发现、供求调节和市场服务等重要功能和交易平台,通过一级批发市场分别与超市、社区市场、便民连锁店等零售端的批量采购者或次级批发商连接(见图2-8)。以果品为例,该模式中的核心企业,一般利用批发市场提供的交易场地(或摊位)、信息平台、仓储或运输等服务设施,来达到宣传企业、联系新合作伙伴、维护已有合作关系或进行现货及时批发交易等目的。目前,北京京郊大型果品批发市场的这类核心企业也包括实力相对较强的果品贩运商或经纪人。与批发市场合作的核心企业,其经营范围多以京郊产量较大且适宜批发经营的果品为主,同时为保障其利润来源也经营部分外埠果品。其目标市场呈现多样性特征:与超市端连接时主要满足有中高档及个性化需求的果品消费群体;与社区市场或便民连锁店等零售端连接时主要考虑的是大众化需求。该模式有利于发挥核心企业在资金、市场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领果农摆脱“单对多”和“分散无序”的竞争状态而参与到供应链管理中。在核心企业与果农合作方面,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企业与果农间的合作基础是一组短期契约,这种契约存在着果农与企业随时解除契约的可能性,由此增加了二者的合同实施成本,并影响到该模式的稳定性和履约风险。②果农相当于供应链起点端的准产业工人。二者的合作实质相当于果品远期销售交易合同:果农按合同约定独立拥有与支配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劳动力,与企业间存在着明晰独立的产权关系。较小的产权公域使该模式下产生的公共租金耗费很低。③该模式中的劳资关系属于资本支配劳动型。虽然产权明晰下的企业与果农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在市场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果农在信息把握、资本拥有量及市场营销与谈判等方面的能力有限,与企业博弈时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则具有剩余收益索取权和更多的利润支配权。可见,这是一种企业与果农间合作性较弱而利益竞争性相对较强的模式,其利益分担机制基本未形成或无效,果农收益的稳定性较差。因此,这是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向成长阶段发展的供应链运作过渡模式。随着市场环境和供应链主体实力的变化及其运作条件的演变,该模式会向高级阶段逐步迈进。

图2-8 核心企业与批发市场合作的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模式

众所周知,农产品供应链是一种很好的增强节点成员竞争优势的方式,然而并不是每条农产品供应链都能具备这样的优势。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有个前提,那就是这条供应链是协调的,这条供应链上的所有成员都能服务于整体的战略目标。然而,事与愿违,多数的供应链都会或早或迟出现不协调的现象,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来讲,人们在研究农产品供应链整合时有一个前提,即假定信息在组织之间能够高度且便利地共享。实际上,信息的高度共享是很难如愿实现的。造成这种情况的绝大部分原因并不是所拥有的信息技术没有达到这种能力,而是信息技术以外的因素。节点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的第一个原因在于,农产品供应链成员的获利和生存对信息不对称的依赖。现实中,节点成员在经营决策时往往都希望并设法尽可能地多获得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完备对决策效果的影响。同时,为了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又都想方设法地使对方掌握尽可能少的信息。这种动机就导致本来属于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于是,节点成员在信息分享给其他成员的过程中很难真正做到积极主动,相反地,往往是抑制信息共享的意愿占据着主导地位。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在农产品供应链关系中只要有一个成员有意保留信息,不将或少将该分享的信息提供给其他成员,那么就很可能导致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信任危机及相互关系的损坏。节点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参与信息共享的成员都能获得等同的利益。在农产品供应链关系中,核心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建立组织间信息系统的时候处于主动地位,是发起者。有时它们甚至用停止业务关系相胁,迫使其他成员采用成员间信息系统。尽管从长期来看,所有的参与者均能获得好处,但在开始时,发起者获得的利益一般较大。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参与成员在信息共享上缺乏真正的主动性,特别是在供应商(农户等)数量较大、彼此之间竞争激烈而且供应商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关系不稳固的情况下,供应商很难会做到主动地将自己的信息与核心企业共享。当然,随着农产品供需成员间趋向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的供应链重塑运动的推进(例如订单农业),当供应商真正与核心企业建立了稳定而长久的合作关系,而且供应商也从自己试探性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行为中获得了期望的利益时,它们会慢慢更主动和更多地将信息拿出与核心企业分享。节点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的第三个原因是信息安全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成员由于对方在信息安全方面做得不好而蒙受了损失,因而对信息共享产生了畏惧心理,这是造成信息共享障碍的又一个因素。

经济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动力,经济利益决定了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是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中心。农产品供应链中各方参与联盟也是受利益驱动。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联盟中的各方通过某种契约或合作关系走到一起。因此,利益是供应链形成的动因。如果供应链的每个节点成员都归属不同的所有者,每个节点成员又都努力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则不同节点成员的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这时也就意味着每个成员只考虑自身边际利润而不考虑整个系统的边际利润,造成整条农产品供应链的不协调进而导致系统整体利润下降。农产品供应链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各个能力互补成员的有效合作、协调一致,要求成员在共同利益目标下相互信任、信息共享,以达到共赢。但是每个成员毕竟是独立的个体,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个体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是农产品供应链产生的原因,也是导致农产品供应链断裂的根源。由于个体难以拥有全部优势资源,所以必然要求助于其他个体,通过与其他成员合作形成联盟,以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实现个体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正是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使个体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动机,即通过占有或剥夺农产品供应链中其他个体的合理利益来增加自身的效用,结果往往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如果节点成员对农产品供应链的投入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那么合作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打击,一旦有其他的机会,很可能就会另做选择,从而导致合作崩溃。由此可见,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产品供应链持久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是维持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存在和稳定发展、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信任在农产品供应链整合中起到的主要是软约束的作用,如果供应链节点成员间缺乏这种黏合剂,也会对供应链的协调造成障碍。在非信任行为发生后,首先合作对方会感觉被利用、被欺骗,这就造成了合作对方的心理损失。这种心理损失反映到行为中,就是制裁与报复。于是,引起进一步的不信任与伤害行为,严重地影响成员间的合作关系。这不仅影响以这种合作关系为基础的农产品供应链当前的正常运作,同时,使得农产品供应链成员在今后的合作中增加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进而影响农产品供应链成员间下一轮的信任与合作,最终影响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组织行为和文化冲突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农产品供应链构成方式及不同阶段之间的沟通方式存在差异。由于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管理是跨部门跨组织的活动,就必然会因为人际或群际间相互作用的行为而导致人际、群际乃至组织间的冲突,尤其是当农产品供应链各阶段组织文化明显不同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一条农产品供应链的成功运作往往会给所有成员带来一些变化,不管是农户还是企业,对这种变化起初都会有一些不太适应,这时候组织文化就会对这种不适应性的调整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如何培养组织文化,消除由此带来的供应链协调障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完善供应链各成员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有效协调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问题,这需要充分考虑供应链内部各个参与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使各主体在各个经营环节实现利益平衡,是促进农产品供应链顺利运行的关键。比如,供应链核心成员在一定程度上应保障其他参与者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合理收益,这样既保证了加工企业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又促进了供应链的稳定协调,使各供应链成员都关心供应链的整体发展,不会轻易因为其他因素而影响供应链整合的顺利实施。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支持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逐步把营销网络延伸到城市。各主要节点地区积极制定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强农产品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由于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农业企业实力有限,因此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组成成员必须通过功能整合,协调运行,才能实现供应链整体效益最优。政府需要创造良好环境,在税收、土地使用和融资方面给予龙头企业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另外,可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能够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从农产品供应链的起点消除市场无序竞争。通过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来构建信息平台,协调各环节信息与利益,保障信息畅通、利益均衡。

我国部分地区从保护本地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尽量限制外地农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人为割裂了农产品的跨区流通,不利于供应链的整合协调,无法实现供应链整合最优化。为了确保我国农产品顺畅流通,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重视完善市场法规,根除地方保护主义,为供应链的快速有效发展创造健康的环境。

信息网络不够健全是造成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各节点组织联系不够畅通、协调困难的重要原因。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比如利用农业信息咨询公司这类咨询机构向农产品生产商、中间商和消费者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发挥信息在农产品流通中的指挥和向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在信息服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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