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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②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温馨提示1】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温馨提示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1.一般规定

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三档税率:

(1)市区:税率为7%;

(2)县城、镇:税率为5%;

(3)不在市区、县城、镇的其他地区:税率为1%。

2.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温馨提示1】计算“三税”,同时计算城建税。

【温馨提示2】计算“三税”滞纳金,同时计算城建税滞纳金。

【温馨提示3】计算“三税”罚款,同时计算城建税罚款。

【温馨提示4】“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温馨提示5】减免“三税”,同时减免城建税。

【温馨提示6】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不退城建税。

【温馨提示7】出口企业免抵的增值税应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温馨提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3)征收率:3%。

(4)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缴的“三税”税额×3%

(5)税收优惠:

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温馨提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理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致。

第十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船舶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温馨提示】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三)计税依据

船舶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2013年真题·单选题】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船舶中不予免征船舶吨税的是( )。

A.捕捞渔船 B.非机动驳船

C.养殖渔船 D.军队专用船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不予免征。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3.其他规定

(1)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3)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二、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4)挂车:包括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四)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税款)

【温馨提示】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温馨提示】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4)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车辆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2.进口车辆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下列车辆免征车购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的: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1)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登记注册地。

(2)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所在地。

【温馨提示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温馨提示2】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温馨提示1】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温馨提示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温馨提示3】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温馨提示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税率

(1)形式:定额税率;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50%。

(3)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①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温馨提示】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2)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烟叶税

(一)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的10%计入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征收管理

(1)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4)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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