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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我国的投资银行自身资本金规模较小,难以承受企业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同时,现有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不利于投资银行及企业并购发展的问题,应加以适当修订与补充。为此,目前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适度放宽企业和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融资限制。

三、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陆续在我国产生并发展起来,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财务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虽然这些业务就是投资银行的业务或者是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很难将这些公司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同美国投资银行相比,这些公司还都比较年轻,普遍存在一些缺陷,难以在企业并购中充分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业务范围窄

从国际范围来看,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传统型、创新型和引申性三类。传统型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和代理买卖等业务,创新型业务主要指投资银行所参与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引申性业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风险管理和直接投资等业务。目前,我国仅具备投资银行的初级形态。以传统的业务特征来衡量,我国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各专业性证券公司就是我国的投资银行。我国投资银行当前所涉及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而二级市场的并购业务则涉及甚少且很不成熟。加之,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仅起到补充作用,从而缺乏发展动力,影响了其业务范围的扩大。

(二)规模偏小

首先,我国的投资银行自身资本金规模较小,难以承受企业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其次,同样由于我国投资银行资金规模小,并且通过证券发行来募集资金又受到诸多限制,为企业并购安排融资的能力有限。因此,规模上的限制,导致了其对很多业务的参与度较低,阻碍了其在企业并购中作用的发挥。

(三)高级人才缺乏

作为企业并购顾问,投资银行本身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来参与企业并购事务,但目前我国投资银行还相当缺乏此类高级人才。

(四)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有关投资银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种相关条文只是散见于各种法规之中。加之,现有法律法规对投资银行的市场定位不明确,致使其业务范围难以突破,融资能力受限,影响了投资银行在我国企业并购中的作用,进而影响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

为了推动投资银行的发展,促进并购市场的逐步完善,应从下述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投资银行应从战略经营的高度去开拓并购业务

我国并购业务的快速拓展和层次、效率的逐步提高,既有赖于专门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资银行的出现,同时也给证券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不仅需要政府管理层十分重视对投资银行的培育,使现有的证券公司向真正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而且需要证券公司本身从战略经营的高度去大力拓展并购业务,将其作为提高业务层次、拓展业务领域的一个重要战略。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发行与承销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收益空间将越来越小;而并购重组业务将随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因而需要证券公司从战略的高度去对待证券发行与并购重组,把握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并购重组在国外早已成了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最能体现投资银行实力和身价的业务,投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就集中反映在并购重组市场上。另一方面,并购重组在中国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结构调整将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贯彻整体搞活国有经济战略任务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而并购重组作为结构调整的一种重要方式,无疑拥有极其广阔的前景。同时,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寻求不断发展,做大做强,要依靠并购的方式;寻求跨国发展道路,并购无疑也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捷径。

(二)应加强并购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

并购业务就是在大范围内寻找和发现资本配置的落差,这需要大量精通业务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因为并购业务本身不仅需要系统地掌握和分析信息,需要高度发挥性的构思和创意,而且需要设计出解决资本配置落差的方案,这就更需要具有调动和组合资源实施方案的能力。目前活跃在中国并购市场上的操作人员大多数是以前的证券发行人员,无论在操作上,还是在思维模式上,他们都难以满足并购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专业人才的培养对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开展显得特别重要。

(三)在业务方面应树立投资银行的特色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市场比较混乱,市场中介太多太杂,操作很不规范,许多证券和非证券机构都想从中牟取暴利,从而导致并购行为的异化。而在业务方面,操作手法简单、模式单一,既不能体现并购主体的特色,也不能体现财务顾问的实力和特长,这不利于投资银行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并购业务的层次和效率的提高。投资银行要想在并购市场上发挥主动作用,就必须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树立并购业务的特色,在业务的技术含量上拉开与其他市场中介的差距。业务特色是市场定位的核心,投资银行除了把并购方案精心设计好外,还应在融资安排、企业评估定价与企业整合等方面进行创新,将自身定位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准之上。

(四)应加快与投资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应尽快对投资银行的设立标准、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基本经营规则、分立合并、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在适当时机出台“投资银行法”、“投资银行顾问法”等相关法律。由于企业并购行为对股票价格影响很大,为了防止企业并购引起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和影响市场的“三公”原则,有必要通过法律构筑一道“防火墙”,将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适当分离开来,以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同时,现有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不利于投资银行及企业并购发展的问题,应加以适当修订与补充。

(五)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放宽资金融通限制

国外经验表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能否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融资来源的多寡。中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开展也不例外。为此,目前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适度放宽企业和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融资限制。例如在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加快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允许金融机构为股权并购提供贷款;放松企业债券利率管制;允许一部分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投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股票上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融通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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