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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如果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而使委托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对于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而在委托事务中多支出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其在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的一切后果。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时,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其选择向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委托人行使权利。

知识素养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

(一)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代理企业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从事办理委托事务所必需的各项活动。

(二)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委托人不便或不能亲自办理的事务,凭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实现委托人要求的结果。因此货运代理人有权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灵活处理委托事务。

(三)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的权利

委托人提供出口货物及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单证、文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提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事宜所需的单证、文件、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诸如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疫、银行、保险等部门办理的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单据。

(四)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项,有权要求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偿还其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及利息,如有关货物的运输费、仓储费、港杂费,报关、报检费用和通信、差旅费用等。如果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事务未完成之前便中止,委托人已经预付费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退回多余的部分;委托人尚未支付费用的,应当及时偿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垫付的费用,并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但是,如果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而使委托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对于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而在委托事务中多支出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五)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的权利

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服务的报酬。关于支付报酬的数量,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已有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则由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事务的性质,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委托事务所花费的精力、时间,结合商业习惯,支付适当的报酬。

(六)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权利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是代理行为的本质特征。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只要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委托权限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从事的行为,不管在行为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委托人的名义,这种行为的后果,包括因此取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最终均应由委托人承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其在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的一切后果。

(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因其过错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因重复委托他人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的损失。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遭遇自身没有过错的偷盗、抢劫、车祸,就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失去信任、信任减弱或发生动摇,不管是否有充足的理由,不管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偿,规定或者没有规定期限,委托事务处理进展如何,单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应当明确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义务

(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了委托方的利益办理相关事宜,否则,将要承担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或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无法或没有及时收到委托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征询意见的答复,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委托人。

(二)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原则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委派自己的员工,利用自己的设备和设施处理委托事务,不得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因某些原因不能、不便亲自办理,对委托受托人的选择及其对转委托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突遇难以抵御的灾难、不能亲自或继续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将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紧急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不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案例分析

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委托人前往天津办理货物发运手续,在天津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该公司派去的员工突发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工作,而此时如果重新委派人员接替其工作,时间已不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公司为了避免因耽误时间而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天津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为办理发货手续。

结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义务中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有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但如果在实际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货运代理企业也可以转委托其他货运代理企业代为办理相关业务,但事后应该向委托人予以说明,而委运人应该予以理解与接受。

(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作为受托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对待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全面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以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名誉和利益,确保委托人利益的实现。

(四)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在委托人有所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委托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征得委托人的指示,以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五)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义务

在委托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是以委托人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行使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第三人的权利。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时,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其选择向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委托人行使权利。

(六)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将其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如金钱、物品、收益、权利、利益、利息,有关文件、资料、单证、信息全部转交给委托人。

(七)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在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情况下,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破产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义务以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原委托代理合同相同,在该范围内视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在承受该委托事务之后,可以行使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

(八)协助、保密义务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义务为委托人履行义务创造条件,协助、配合委托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保守其所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甚至在委托人违约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

除按照代理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外,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害由他所委托的代理人在运输、装卸、交付、结关、仓储、单据的签发以及其他方面的行为或疏忽所致,货运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能证明他在选择代理人上有失职行为,即使选择的代理人不称职。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害,货运代理人能证实确有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时,货运代理人则应将此种情况告知委托方,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同时应协助委托方向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方提出赔偿。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下列原因所致,货运代理人对该灭失或损害则不负责任: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4)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5)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6)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货运代理人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仍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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