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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限制进口措施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前者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出口;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才能进口。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商品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第二节 非关税限制进口措施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可分为直接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出口;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与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下特点: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限制程度更严、更有效;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歧视性。

非关税壁垒名目、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才能进口。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

(一)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方式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 or Unallocated Quotas)

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即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可较快取得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

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例如,1987年底,我国与美国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定,使我国对美纺织品成衣出口年增长率,从1988年1月1日起4年内,由19%下降到3%。

(二)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发达国家通常将进口配额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手段,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为了限制非必需品及与本国产品相竞争的工业品的输入,以节约外汇开支,发展民族经济,促使民族经济多样化。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出口国对某些商品出口的数量的限制,在限定的数额内自选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它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

绝对进口配额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对进口国方面来说,两者同样都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两种:一种是由出口国单方面决定出口的限额,即在进口国家的压力下,出口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控制”某种商品的金额和数量;另一种是两国通过签订“自限协定”,出口国依协定配额自行限制出口。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国家为了管制对外贸易,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来看,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限额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如原西德对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制,每年分3期公布配额数量,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可提出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即可进口。进口配额一旦用完,当局不再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二种,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带来更大的困难,起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许可程度上看,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公开进口许可证(OpenGeneral License),也称一般进口许可证,即允许商品“自由进口”,对进口国或地区不加以限制。

第二种,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即进口商必须向进口国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商品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构;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构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国家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控制外汇供应数量的办法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控制进口国别的目的。

1931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后,许多国家实行了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由于国际收支长期失衡,黄金外汇储备短缺,故许多国家不得不继续实行外汇管制。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之后,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有所改善,“美元荒”日趋缓和,于是逐步放松了外汇管制,最后实行了货币自由兑换。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危机不断加深,某些国家的外汇又不足,故进口外汇管制又有逐渐加强之势。

五、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

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商品的进、出口垄断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这就是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一些国家进、出口的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第一类是烟和酒,可以取得巨大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便于实现国家的农业政策,如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高价收购国内农产品,低价向国外倾销;第三类是武器。

有些发展中国家也实行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是为了维护经济独立,摆脱在外贸方面被发达国家控制。

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发达国家大多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国外产品的歧视。例如,美国在《购买美国化法案》中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的数量不够,或者国内价格太高,或者不买外国货就会损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又如,英国限定通信设备和电子计算机要购买本国产品;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需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机床等,只能采购本国产品。

七、各种国内税

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曾经广泛地采用征收国内税(Internal Taxes)制度来限制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因为国内税通常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

许多西方国家利用征收国内税来抵制国外商品,往往专门针对本国不能生产的产品,但在表面现象上又不违反国民待遇规则。有些商品的税率,在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间的差距很大。

八、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有些国家采用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的方法来限制进口,针对非市场经济的国家。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Closing Import)。如1980年英国对我国闹钟的进口实行最低限价措施,规定如果每只低于60便士就禁止进口。此种措施在正常贸易下被WTO所禁止。

九、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就是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储的一笔现金,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此种措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废除。

十、海关估价制度

有些国家对进口货物,用海关的专断估价(Customs Valuation)来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其中以美国最为突出,例如,美国曾对煤焦油、胶底鞋类、毛手套等商品,依“美国售价制”所规定的特殊估价标准进行征税,使这些商品的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受到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致使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于1981年在GATT内部缔约方之间相互贸易时被废止。

十一、限制进口的其他措施

以维护生产、消费安全以及人民健康为理由而制定一些繁杂苛刻的规定使国外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这些规定已成为发达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

(一)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商品必须符合一些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口。例如,原西德不准意大利生产的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进口;法国严禁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美国则对进口的儿童玩具规定了严格的安全标准。

关于技术安全标准,许多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出口商品若达不到进口国的所谓标准,就难以向这些国家出口。如我国上海产的凤凰牌自行车由于已达到美国安全标准,自1990年起,对美国的出口量有所增长。

(二)卫生检疫规定(Healthand Sanitary Regulation)

各国在卫生检疫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严,对要求卫生检疫的商品也越来越多。如美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要求必须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的规定。其条文还规定进口货物通过海关时,均须经联邦食品药物管理署(FDA)检验,否则,不准进口。法国规定,果汁饮料中不得加入葡萄糖,这项规定是为抵制美国货而制定的,因美国的果汁饮料往往加入葡萄糖。近年出现在欧洲的疯牛病和亚太地区的口蹄疫,其污染的商品被许多国家禁止进口。

(三)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ingand Labeling Regulation)

一些发达国家对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制定了包装和标签的种种条例,这些规定内容繁杂、手续麻烦,出口商为了出口商品,不得不按规定重新改换包装和标签,费时费工,增加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竞争力。如美国对食品规定,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所含各种成分及其所占比重,说明中不得写有该食品具有治疗效果的文字,否则,就要列入药品的范围,药品则需特殊批准才准进口。如果在食品中带有“止咳生津”、“消暑止渴”等字样,对美出口将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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