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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22】吴某从某超市处购买了有机贡米4袋,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违反了预包装食品通则的规定,因此该产品为不合格不安全食品,某超市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故吴某提起诉讼。该超市辩称:(1)涉案商品是由具备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的,被告作为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即使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标识存在问题,也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被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3)涉案商品无质量问题,被告销售时也不存在误导或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 吴某列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1条及其《问答》,预证明其所购大米的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签存在“加贴、补印或篡改”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经本院查明事实所示,本例标签不属于“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故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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