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他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应当由侵权人曹某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让丁某对李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防止、制止行为;二是,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

(2)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由于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3)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的情况,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 应用

14.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31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有何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31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31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31条中的紧急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

【以案说法14】某夜,李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未成年人)纠缠女青年丁某。李某上前劝阻,曹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李某下腹捅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李某共支出医药费等费用1.14万元。案发后,曹某等家人共支付赔偿费1万元。后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的监护人其母亲赔偿李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2003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丁某赔偿2万元。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他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应当由侵权人曹某承担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本案的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让丁某对李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