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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承包合同约定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土地承包的事项。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由于法律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可以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调整与收回承包地的事由。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一切征地补偿款属于村委会所有”为无效条款,要求被告村委会将所属原告所有的补偿款返还给原告。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 条文解读

[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内容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土地承包的事项。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所谓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内容,也就是该内容的约定并非出于承包方自己的意愿,没有体现承包方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这些内容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即发包方的意愿。因此,承包合同中的这种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是自始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中“承包方的意愿”必须是“合法”的意愿。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

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如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等。对于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有:(1)本法第14条,在家庭承包中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3)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4)第30条规定了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情况。总之,对于家庭承包发包方除依照本法第26、27、30条的法定事由外,不得约定其他收回、调整承包地的事由,任何其他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由于法律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可以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调整与收回承包地的事由。但这些事由必须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合同全部无效,也就是当事人在合同的所有约定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并非整个合同都归于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关于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属于合同的部分无效。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的合同内容,并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26】原告村民李某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李某向被告承包5亩土地,若原告在承包期内遇到石油管道动工时,需要征收土地的,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一切征地补偿款属于村委会所有。半年后,村委会收取石油公司支付包括征收原告所承包土地范围在内的征地补偿款。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一切征地补偿款属于村委会所有”为无效条款,要求被告村委会将所属原告所有的补偿款返还给原告。在本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间可能会因为石油管道施工而征地,仍与被告签订该承包合同,并自愿放弃征地后承包土地的一切补偿款,使其归被告所有,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的规定,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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