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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法院受理后,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颁发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原告等300名个人不能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法院裁决驳回起诉。贾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决。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条文解读

考虑到过去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生产队模式,本条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分为三种情况: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于前两种情况,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让集体经济组织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健全的,应当由现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来做。对于第三种情况,则直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以案说法7】 村民个人联名能否成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湖南省某村白羊组共有集体土地4000亩,本组村民共450名。2005年7月,该村白羊组的贾某等300名村民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他们所享有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局以村民不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代表,不符合申请办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资格为由,拒绝为贾某等300名村民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发证。为此,贾某等300名村民联名以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颁发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原告等300名个人不能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法院裁决驳回起诉。贾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决。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10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在本案中,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主体应当是该村白羊组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也应当是该村白羊组这一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个人;同时,当登记机关不作为时,提起诉讼的主体也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贾某等300名个人。因此,法院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60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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