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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企业因此理由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抗辩权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狭义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为:(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2)履行顺序没有先后;这里的没有“先后”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先后”;(3)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只有在对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才能提起;(4)对方给付是可行的。只有在对方能够给付的前提下,才有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必要性,如果已履行不能,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处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为:(1)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2)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3)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才能行使,即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后履行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不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表现形式: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甲企业只履行了其中A项,乙企业将B项作为同时履行抗辩的理由。如担保企业为某企业担保A、B两笔业务,并分别用a、b地块抵押,后A笔业务逾期,B笔业务正常还债,担保企业因A笔贷款逾期而拒绝将b地块解除抵押。

3.法律后果:两项债务虽为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相互间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企业因此理由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导致违约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人的甲项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丙项给付义务彼此独立而无牵连关系的,该方不履行其甲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丙项给付义务。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不安抗辩权不当行使。

2.表现形式: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履行合同。

3.法律后果: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义务,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不能凭空推测或根据主观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存在先履行债务的企业,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必须将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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