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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政权的犯罪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把这类犯罪,作为危害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各章的首位,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加以制裁。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其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内容提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所有犯罪中对国家危害最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都是故意针对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而实施的犯罪。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事关国家、民族的命运和前途,因此,对这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对其必须实行坚决打击。本章以《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对12种具体犯罪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对这些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刑事责任做了详细阐释,同时为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最大的国家利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奋斗所赢得的胜利果实,集中体现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命运。所以,一切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是要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把这类犯罪,作为危害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各章的首位,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加以制裁。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这类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条文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理论分析来看,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资敌罪等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

(4)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其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刑法·总则》条文中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性质和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类犯罪,在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的刑法分则条文除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之外,还对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罪的处罚做了以下特别规定:

(1)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刑法》第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上述这几种罪,都不能适用死刑。同时强调指出,除了这几种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其他犯罪,也不是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只是对其中那些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原则。

(2)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意味着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不是应当或者必须并处财产,而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不并处没收财产。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第102条至112条规定有12个罪名,可划分为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乱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3类,具体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司法解释

1.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解释 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②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③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④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中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依《刑法·分则》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出版物种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或者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246条、第300条第1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节 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所谓勾结,是指与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谋划。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上述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通常是窃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包括执政党、参政党的领导人,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军事机构的负责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影响的人。普通中国公民一般难以单独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但有可能与上述人员共同构成背叛国家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使国家的某一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中分离出去,达到破坏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目的;二是另立伪政府,割据一方,对抗中央政府,制造分裂国家的事实。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具体表现。所谓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据一方,另立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或者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妄图脱离我国多民族统一的国家。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客观上是否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一般来讲,可能实施本罪的多是在某个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的安全,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由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情绪作祟,或者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民族政策产生误解,而一气之下发表了一些诸如要地方“单干”的话,但实际上并没有分裂国家的意图;或者思想上虽有分裂倾向但没有任何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行为,对于这些情况都不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而应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对具有领导职位的人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才能实施该罪。②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种行为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③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而背叛国家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是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从重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或书面的各种方式唆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煽动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者是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个别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进而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第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从重处罚。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表现在:叛乱以反叛国家和政府为内容,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的目的。组织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召集、网罗人员以进行武装叛乱的行为。策划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计划、方案的行为。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是指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此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根据《刑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也构成本罪。策动,是指策使、鼓动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胁迫,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内容相威胁,逼迫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勾引,是指用名誉、地位、美色等引诱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资等物质利益作为代价换取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本罪以聚众形式实施,故主体人数常为数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会危害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司法认定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行为的聚众、暴力骚乱的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活动的发生,这应属武装叛乱、暴乱所涵盖的内容,无需单独成立犯罪再与武装叛乱、暴乱罪实行数罪并罚,即只定武装叛乱、暴乱罪。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06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从重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该种犯罪行为的内容和实质;组织、策划、实施是行为人具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政权,既可以是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也可以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颠覆国家政权,既包括中央政权,也包括地方政权;既包括以暴力形式,妄图推翻国家政权,也包括以非暴力形式,妄图窃取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制度。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也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一个方面。组织,是指网罗成员、纠集他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策划,是指策谋、计划如何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施,是指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产生上述的后果,只要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的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二)司法认定

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本罪均对国家的政权构成危害,并在客观行为上都有组织、策划、实施的表现。但二罪有明显区别:①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策划、实施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的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②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主观上追求发生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结果;分裂国家罪追求发生使国家分裂、国家统一被破坏的结果。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从重处罚。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造谣,是指无中生有,制造、散布各种敌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从而混淆公众视听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予以散布,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其他煽动他人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意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活动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所谓“资助”,主要指提供金钱或者物质帮助,如提供经费、物资、活动场所等;资助的对象是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境内组织、个人。本罪行为应该仅限于资助,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上述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应按上述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资助的方式没有限制。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这里的机构是指国家机构,组织是指政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是指国内外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危害国家的犯罪,而故意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节 叛变、叛乱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本罪必须有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叛变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主动投奔国内或国外敌对营垒,为敌人效力,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二是被敌人逮捕或者俘虏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三是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投敌叛变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不具有这种故意而偷越国(边)境,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动机可能各式各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司法认定

1.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罪虽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这类罪,但二罪的区别也很明显:①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已投奔至敌方营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采用勾结外国的方式,对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实施危害。②犯罪主体,本罪的行为人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背叛国家罪一般是窃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

2.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投敌叛变行为本身已包括投奔敌方营垒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如向敌人提供情报、参加间谍组织等,这种情况仍成立投敌叛变一罪,而不成立数罪按数罪并罚处理,也不属于牵连犯情形从一重处。因为只投奔敌方而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情况属于不满足投敌叛变罪的客观要件,故不成立投敌叛变罪。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8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在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所谓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期间。其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擅离岗位,叛逃境外;二是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往境外;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在境外履行公职或者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走。其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上述三个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强调只能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此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叛逃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叛逃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投奔境外,目的只是求职、求学或者探亲访友,并无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的行为,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不能按时回国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叛逃罪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背叛国家的行为,但是它与背叛国家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所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犯罪主体不同。叛逃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背叛国家罪由中国公民构成,它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一般公民。②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叛逃行为表现为在境内或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其实质是一种叛变行为;而背叛国家行为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其实质是一种卖国行为。因此,背叛国家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叛逃罪更为严重。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①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②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未参加间谍组织便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向敌人指示所要轰炸或者攻击的我方目标的位置、特征等,以便于敌人轰击。具体表现为:

(1)只要参加间谍组织,无论是否接收其派遣任务,也不论是否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都构成本罪。

(2)接受派遣任务,不要求以参加间谍组织为前提,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了派遣任务即可构成本罪。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和接受派遣任务的情形下,主动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实施了以上两种或三种行为的,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但无论行为人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其犯罪的故意都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司法认定

1.正确认定犯罪既遂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他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本罪与叛逃罪的主要区别是:①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叛逃罪主体为特殊主体;②叛逃罪限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本罪无此限制;③叛逃罪必须是逃往境外,危害国家安全;本罪无此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叛逃后可能加入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从事间谍活动,对此应当以间谍罪和叛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境外”是指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机构、组织、人员”,包括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但不包括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各种事项,具体包括:①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等级。“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可能被用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各种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所谓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秘密复制文件或者利用计算机、窃听、窃照等器械秘密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所谓刺探,是指探听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所谓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为其实施上述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供的如果不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

2.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①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②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到国家秘密情报外,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派遣任务。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帮助敌人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资助的方式仅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武器装备,是指枪支、弹药、坦克、大炮等武器以及运兵装甲车、指挥通讯等直接为战斗服务的设备。军用物资,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供部队使用的物品,如军服、军被、军用帐篷、军用药品等。在非战时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在战时为敌人提供的不是上述物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在战时明知是敌人而故意向其提供上述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2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章小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本章罪具有以下特征:客体为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属于行为犯;主体要件上,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本章共规定了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重点要把握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

基本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思考与分析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是什么?

2.简述背叛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3.简述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4.间谍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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