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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节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6.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节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2006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十六条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公司及相关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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