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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一并赔偿程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依法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应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有关赔偿事项。对于不符合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行政复议一并赔偿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这是受害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行政复议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就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依法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应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有关赔偿事项。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受理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一并要求赔偿的,除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

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赔偿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1.在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同时,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经过行政复议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同时,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2.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对不符合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赔偿请求,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不予赔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不符合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3.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4.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这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优点,更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行政赔偿决定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逾期不复议的,申请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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