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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仅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提供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供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一、凭样品买卖概述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较之于普通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来确定;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来确定。

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一种特殊买卖,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必一一说明商品内容,仅依据样品即可确定标的物的品质与属性,因而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成为交易中经常被采用的买卖方式,在不便于在缔约前检查全部商品的品质、形状的国际贸易中更是如此。

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试用买卖中,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中,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作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而且应担保其交付之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18]

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

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样品。样品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样品是指从一批货品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用以反映和代表买卖的标的物的品质的实物;广义的样品不仅包括实物,而且包括可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与属性的模型、图样、式样书等。样品既可由卖方提供,也可由买方提供,样品由卖方提供的称为卖方样品,由买方提供的称为买方样品。一方不满意对方所提供的样品,而另外提供的样品称为相对样品。由买受人提供、出卖人据此复制加工出一个类似样品由买受人确认的,称为确认样品。

(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因为,“盖其提示可仅为唤起买受人兴趣或使知其要领也,然货样品之交付,至少可为货样买卖之推定。”[19]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的品质,它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

(三)提示样品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提供样品,若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才提供样品则不属于凭样品买卖。仅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提供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供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但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样品,则应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 规定处理,视为普通买卖合同成立。可见,凭样品的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上三个条件的结合方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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