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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同一主体所有的条件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致发生社会关系。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就产生了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①各国宪法普遍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规定。

2.1 国外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并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2.1.1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同一主体所有的条件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致发生社会关系。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可知,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过程,都是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同一主体所有的条件下实现的,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当人类社会步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现象才首次出现,即劳动力归无产者所有、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于是产生了雇佣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就产生了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发端于几个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在资本主义制度产生最早的英国,为了强制被剥夺土地的农民从事雇佣劳动,以满足新兴的工场手工业对劳动力的迫切需要,出现了历史上最早的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规。如英国亨利八世时期的法规曾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若再度流浪,则予以逮捕;三度流浪就要当做重罪犯人而处死。在许多强制工人接受苛刻劳动条件的法律中,有些是延长工作时间的,有些是限制最高工资的。当时人们把这种“血腥立法”统称为“劳工法规”,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工厂立法”。

英国议会于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劳动立法的开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取得成功,空前高涨的工业生产必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著名的“圈地运动”就使因丧失土地的农村劳动力成为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的城市劳动者。不仅如此,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高额利润,还雇用大量的童工。童工艰难的处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首先在英国通过了旨在保护童工劳动权益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纺织系统不能雇用九岁以下的儿童;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限定在上午六点到晚上九点之间,禁止做夜工等。后来该法的适用范围从童工扩大到女工。自英国开创了从劳动者的角度制定工厂法的先河后,欧洲其他国家也相继效仿。如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每天十小时以上的劳动和夜间工作;法国于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等。美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立法是1813年康涅狄格州和1836年马萨诸塞州通过的童工保护法,它们均规定了童工的雇佣条件及童工教育问题。

2.1.2 劳动法的发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世纪中叶后,西方各国相继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经济的发展采取不干预的政策,但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要求国家进行干预的呼声却日益高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工厂法的国家不断增加

由19世纪初的英、法、德等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颁布工厂法,发展到19世纪中叶后的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挪威、瑞典、丹麦、意大利、俄国和美国也相继颁布了工厂法。与此同时,工厂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如原适用于纺织系统的童工和女工的工厂法,逐渐扩大到适用于各种工矿企业。工厂法的内容也从原来的工作时间扩展到安全卫生、工人教育、工资支付和防止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等。

(2)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1824年英国议会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并于1859年、1871年和1875年先后3次修正和补充了有关工会和罢工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也解除了对工会组织罢工的禁令。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3)出现了社会保险

1883年德国宰相俾斯麦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对工人运动实行“大棒加胡萝卜”的政策,一方面颁布反社会主义的法令,另一方面积极推行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福利的举措。1883年至1889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老年与残疾保险法》三项保险法案,由此拉开了西方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序幕。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进入垄断阶段,包括劳资矛盾在内的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1)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半叶的劳动立法

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英国1937年新《工厂法》的适用范围由过去雇用五十人以上的工厂扩大为在制造过程中雇用体力劳动者的所有企业。法国、德国也把工厂法扩大到适用于交通、建筑、商业等行业。

②劳动立法内容更加充实。第一,到20世纪初,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开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二,出现了带薪休假制度。如瑞士的法律规定:职业妇女,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连续休息六天,满两年的八天,满三年的十二天,在休假期内工资照付。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下属工厂工人和公用事业雇员实行每年两周带薪休假的制度。英国规定根据工龄长短每年休假两至三周等。第三,出现了最低工资保障立法。在19世纪末,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就开始对工资较低的行业试行最低工资制,但到20世纪才形成立法。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和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和颁布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第四,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立法的普及。在20世纪初,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疾病、伤害、老年等社会保险。第五,劳资关系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世纪末,欧洲的一些国家制定了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的法律,工会组织的合法性开始得到认可,但对工会的权利还是有所限制。到了20世纪初期,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

(2)20世纪后半叶及之后的劳动立法

①各国宪法普遍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规定。各国普遍从宪法上确定劳动权是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如法国1946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西班牙1945年宪法、瑞士1947年宪法和日本1945年宪法等。

②劳动法体系趋于完整。20世纪60年代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和规定劳动标准。如英国在1961年修订了《工厂法》,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1971年至1980年先后颁布了《劳资关系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雇佣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和《雇佣法》等;美国在1963年通过了《同工同酬法》,1964年颁布了有关就业机会均等的《公民权利法案》,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劳动标准法》,之后又颁布了《最低工资法》、《雇佣保险法》、《职业训练法》等;法国也颁布了关于劳动条件、同工同酬和反歧视等方面的法律。

3.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始于前苏联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该法典共17章190条,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工资、工时、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197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共15章,107条,每章都专门规定劳动立法的一个方面。进入80年代,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法令,对《劳动立法纲要》作了修订。除制定与修订劳动法典之外,前苏联还发布了一些单行劳动法规,如1972年的《标准内部劳动规则》,1974年的《劳动纠纷审理程序条例》,1983年的《劳动集体法》,1989年的《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均颁布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就业、实行工人监督等法令,以后又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如阿尔巴尼亚于1947年颁布的《劳动法典》;匈牙利于1950年颁布的《劳动法典》;保加利亚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法典》;前东德也于1977年颁布了新的《劳动法典》。当时的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除颁布劳动法典之外,还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劳动法规。

此外,在亚洲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也都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如蒙古于1941年颁布《劳动法典》;越南于1947年发布劳动法令并于1976年制定并颁布《劳动法典》;朝鲜于1946年颁布《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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