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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体现为所有权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很明显,在一个法治社会也不是无限制地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否则就会导致为所欲为,形成极端个人主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因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之不足。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基本原则是指反映民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价值的、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与民事法律规范相比较,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下述特征:

1.其内容高度抽象。

2.民法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主要或整个民法领域。

3.基本原则在价值位阶上高于具体规范,在适用顺序上则处于具体规范之补充地位。

4.基本原则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性的规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民事立法。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将这些法律价值转化为若干个基本原则,然后由这些基本原则出发,构建具体的法律规范,从而不至于背离立法的目的。

2.指导法律适用。首先,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具体的民法规范。其次,则表现在填补法律漏洞上。

3.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当事人在依据民法实施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也应当依据基本原则行事,不得背离基本原则所反映的基本价值判断,从而规避法律。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性原则,民法的其他原则和制度都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

民法平等原则有以下基本含义: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个人,无论他们在行政法或者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命令与服从关系,一旦进入到民事领域便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和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反之任何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都要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实行平等原则,首先是由作为民事社会生活的基础而存在的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调整要求决定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当事人地位平等又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这就要求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必须首先承认和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间的平等地位。其次坚持平等原则还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就无从谈起。事实上,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需要民法来加以规范了。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被称之为自愿原则,在学理上又被称之为私法自治,是指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决定而非由法律强行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即是意思自治。其基本含义是: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否则该行为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与什么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活动,由个人决定(至于该活动是否等价有偿,也由本人评价抉择。正基于此,等价有偿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具体落实的,集中体现为作为债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内容和形式自由、变更或解释合同的自由等。

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有权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人是否行使其所有权、是自己行使所有权还是交给他人来行使所有权都是由其自由决定的,法律和他人均不能干预。

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不像在财产法中那样的广泛,但是仍然有其适用的余地。在经历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之后,现代婚姻及继承法中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中集中地体现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在继承法中则是由遗嘱继承相对于法定继承的优先地位而体现出来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认为,遵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时候,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应当扩张己方权利,而增加他方的负担。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很明显,在一个法治社会也不是无限制地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否则就会导致为所欲为,形成极端个人主义。所以,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来源于外界,也不是来源于公共权力,否则就有违意思自治的本质。这种限制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时的主观诱导,是对其心态的引导。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时要诚实信用。正基于此,有些学者把诚实信用当作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它要求: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必存善意,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民事主体所做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欺不诈、讲究信义、恪守诺言。

(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因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性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依学者通说,我国现行法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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