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代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

当代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的守护神。从他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违宪审查制度必然是宪法的保护神,也是使宪法真正成为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障条件。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除此之外,还有中国违宪审查主体缺位、违宪审查实际操作困难、宪法司法化尚无定论等许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三、当代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的守护神。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根本是依宪法办事。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出现足以使政府权力循规蹈矩、使公民权利化作现实的结构性的强大力量,则宪法终不负高阁蒙尘的命运”。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很大的空间,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并通过宪法确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以来,保障人权、规范国家权力成为新时期改革和完善宪法制度的主题。同时,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违法现象却不断出现,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却没有宪政史。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违宪审查的规定也是散乱的、模糊的,操作性也差。法学理论界的学者也在不断的思考怎样才能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分析、研究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借鉴,是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但借鉴别国经验不能仅仅局限在技术层面上,重点要了解和掌握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形成、存在、发展的内在原因和内在精神,从而探索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乃至宪政改革之路。无论那种制度,一定要符合本国的国情,使这种制度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结合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许多学者分析、研究了我国从1898年戊戌变法到现在的百年立宪史,对困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突出问题作了许多总结。归纳如下:

第一,宪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82年宪法中,也有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权之相关规定,但是,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其中突出表现为很少有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维护公民权利的例子。齐玉苓案二审胜诉后,在“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上越发激烈,但实际效果并不大。如果宪法还是这样被束之高阁,侧重于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那宪法将成为胜利果实的总结、政治宣言和总动员令。目前,我国“在判决中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仍然没有定论。政府部门、学者们的观点相差较大,宪法又未直接给予明确,不像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宪法可以直接引用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因此,我国宪法并非是在语义上被明确界定的,在司法上可以直接应用的,对任何人都会产生持久的规范效力的法律。

第二,社会各界宪法意识较弱。我国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没有经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法治思想的启蒙和洗礼,宪法意识在普通民众的脑海里,还没有扎下脚跟。我国宪法至上的地位在理论上是很高的,但在实践中却很尴尬。国家机关的行为或是抽象的立法活动,未给予宪法应有的、足够的地位。无论是政权掌握者还是公民个人,对宪法都没有表现出强烈渴望。因此,社会各界宪法意识的缺乏成为宪政活动无法回避的障碍。学术界对这方面的问题一直处在研究和讨论之中。笼统的讲,中国社会的上行下效,从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理解为“民告官”等关乎保障公民权益的事,在普通群众那里还是不可想象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如齐玉苓教育权案、孙志刚收容审查案及拆迁、劳动教养、歧视等问题的违宪审查请求叠出。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没有成为宪法存亡的必要条件。从他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违宪审查制度必然是宪法的保护神,也是使宪法真正成为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障条件。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可以找到有关违宪审查方面的规定。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所以有些学者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全面否定阶段、拨乱反正后的重新确立、规范化发展阶段。但是,“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究其原因,历史因素造成实务界和人民群众宪法意识的淡薄是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中国违宪审查主体缺位、违宪审查实际操作困难、宪法司法化尚无定论等许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