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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法调整的是著作权关系,即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及其他当事人依照著作权法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著作权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继受主体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从原著作权人手中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当事人。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指作品。

二、著作权法律关系

著作权法调整的是著作权关系,即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及其他当事人依照著作权法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按照不同标准可以作如下划分:(1)按照著作权的来源可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著作权原始主体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随着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权的当事人。如作者、职务作品的单位、委托作品的出资人等。著作权继受主体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从原著作权人手中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当事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继受取得只能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取得人身权。(2)按照著作权人的国籍可将著作权人划分为国内主体与国外主体。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只要完成了作品,即依法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外国作者在我国也可以依法享有著作权。(3)按照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范围可将著作权人划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著作权完整主体指享有著作权全部权利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的完整主体,但其如果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就不是著作权的完整主体。著作权部分主体即只享有著作权部分权利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往往来源于他人。(4)按照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可将著作权人划分为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其他组织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公民以创作方式或以继承、受让等方式取得的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法人著作权主体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以法人名义完成的创作或以受让方式取得著作权而成为法人著作权主体。其他组织著作权主体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因创作或受让而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5)按照著作权的归属可将著作权人划分为单一主体和共有主体。单一著作权主体指著作权由一个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共有著作权主体指该著作权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共有。如几个主体共同完成的作品、因转让或许可使用而产生的共有权等。

2.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指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所指的作品有以下九种:(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民间艺术作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属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

3.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人的权利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具体包括以下17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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