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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财产的行政强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财产义务的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事,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扣留是指行政主体为及时制止或查明某种违法行为而依法对嫌疑人或者有关物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

6.6.3 行政强制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行政强制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

1.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以把行政强制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主体,对那些具有某种社会危害性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等。

(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财产义务的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这类强制措施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鉴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2.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把行政强制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

(1)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事,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

即时性强制措施,根据其适用的对象和呈现的形态,又可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预防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可能发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依法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措施。例如,卫生行政机构对患有流行性传染病的人采取的强制隔离和治疗措施。制止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正在实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下述形式:

①强制带离现场、强制盘问。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发现其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的,则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可对其继续盘问。该法规定可继续盘问的情形包括: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自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未予批准继续盘问的,应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对继续被盘问的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在继续盘问期间做出决定;如在此期间内不能做出决定,则应立即释放。

约束、扣留。约束是指行政主体对具有某种可能危害社会、他人或本人安全的行为或情形的相对人所采取的对其人身自由进行短时间限制的行政强制。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至酒醒。《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扣留是指行政主体为及时制止或查明某种违法行为而依法对嫌疑人或者有关物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如海关扣留走私嫌疑人、走私的货物和物品或运输工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投机倒把的商品、物资、证券、交通工具;公安机关扣留违反交通规则的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执照等。

③使用警械、武器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如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如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还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④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强制检疫,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可能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疾病的嫌疑人,或可能带有某种病菌、病毒的人进行强制性疾病检疫,确定其是否实际患有相应恶性传染病或其身体带有相应病菌病毒,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强制。例如,《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均实行强制检疫。对经检疫确定为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卫生检疫机关立即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嫌疑染病人亦应予以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强制治疗,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疾病(如艾滋病、鼠疫、霍乱、某些性病、猩红热、麻风病等)的人采取的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淋病、梅毒、猩红热等二十多种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的实现,而采取的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该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

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为标准,可将执行性强制措施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是通过某些间接的手段(如代履行、执行罚)达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所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执行性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①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代履行、执行罚两种形式。

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这是一种较广泛使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义务凡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均可适用代履行的方法。例如,相对人拒绝执行行政机关搬迁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多占住房、清除妨碍交通物等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都可以对之适用代履行的强制方法。但是,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也有些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而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通常首先对其适用执行罚,如执行罚尚不能促使其履行,则再对其适用直接强制措施。例如,相对人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不履行退出多占集体耕地或国家土地的义务等,行政机关就不能对其适用代履行,而只能适用执行罚或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代履行的要件有:第一,须有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并且相对人不愿履行;第二,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义务,并且是可以请人代为履行的义务;第三,代履行的义务可由行政主体代为履行,也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相对人征收履行费用。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课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相对人在被课处金钱给付义务后如仍不履行,可再次课处,直至其履行。执行罚的要件有:第一,存在法律、法规赋予相对人的合法义务或行政主体做出的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义务人拒不履行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大多是作为义务,但也有不作为义务);第三,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执行罚。

②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在间接强制不起作用、无法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适用间接强制的办法的情况下,有权机关可对相对人采取直接强制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采用直接强制手段必须在穷尽所有的间接强制手段后;采用直接强制手段时必须体现和适用比例原则,执行时以义务人履行的义务为限,不能超过义务范围,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其应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范围;应贯彻人道原则,若当事人提出有道理的异议,能中止执行的就中止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强制封存相对人的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期间,相对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查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和相对人的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防止相对人在行政决定执行前转移、隐瞒或毁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扣押是指行政主体强制扣押相对人的财产,限制其继续对其进行占有和处分。扣押的主要目的与查封相同,也是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和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扣押与查封的区别在于: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易移动或没有必要转移于行政主体处所的物品,故在原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可移动的,且有必要从相对人处所转移的物品,或者是行政主体在执法检查监督中现场查获的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冻结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前,为防止相对人转移资金,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人的某种款项。例如,根据《海关法》,海关有权通知银行暂停支付走私者非法取得的存款或通知邮局暂停支付其非法取得的汇款。

划拨是指行政主体通知银行从相对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中强行拨付其拒不缴纳的某种款项。

扣缴、抵缴。扣缴是指行政主体通知相对人所在单位,从相对人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扣下其应付的某种款项。抵缴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强制征收其财产或变卖其财产充抵该应付款项。例如,根据《海关法》,海关对拒缴罚没款的,可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强制收购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私相买卖、计价使用、借贷抵押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根据《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对方私相买卖、计价使用或借贷抵押金银的,可以对其金银予以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限价出售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国家物价规定、高价出售商品或倒卖商品的相对人,按规定的价格出售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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