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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假定“劳动力倾销”行为在多边自由贸易中是存在的,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关于“劳动力倾销”反措施的内容规定也必须存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就应该采取“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因此说,以“反劳动力倾销”的方式来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的仅仅是进口国劳工的权益。但是,随着以WTO为动力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

五、“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

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和反对。WTO和各国都允许使用反倾销措施作为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其目的就是要对进口国国内的某一产业由于受到进口产品倾销的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

在WTO框架内,对于一国的倾销行为,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允许国家采取一些做法,通常是终止贸易伙伴间的关税约束和非歧视待遇,但最典型做法是征收反倾销税。这意味着进口国将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以使其价格接近于“正常值”,以补偿或消除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从而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多边贸易秩序。

假定“劳动力倾销”行为在多边自由贸易中是存在的,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关于“劳动力倾销”反措施的内容规定也必须存在。由于劳动力价值因素是与产品相结合的,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也都与产品息息相关。由于在“劳动力倾销”的调查和认定中必须对比劳动力的正常价格或价值,因此,在“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规定中还必须包括这一部分的内容,具体到比较成本上,最为具体的当然是劳工的工资,即被囊括在同行业内的不同国家间的劳工的工资比较。

这里就出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消费支出水平等对劳工工资高低的影响。通俗地说,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不同国家劳工工资的不同标准。而在发达国家劳工工资和发展中国家劳工工资之间进行比较时,这种差别就表现得尤其明显。比较这种差别是否就能说明低工资待遇的劳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就应该采取“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倘若按照现有反倾销措施的内容,一般也应该是征收反倾销税、取消国民待遇或者取消最惠国待遇,甚至是贸易报复。但仅从表层来看,任何一种类型的反倾销措施能从实际上解决产品出口国国内劳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吗?值得说明的是,采取“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肯定会影响到出口国的贸易利益,进而影响其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该国劳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提高以及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因此说,以“反劳动力倾销”的方式来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的仅仅是进口国劳工的权益。这正符合前文已述的一种观点:在竞争状态下,任何一个人的效用不可能在不减少另外某个人的效用的情况下得到提高,没有一个人的效用可以在不减少他人效用或自由的情况下得到增进。

事实上,WTO《反倾销协定》没有像其他协议或协定那样有自身的序言以说明其适用的宗旨和目的,但WTO一直在努力维护成员间的公平贸易,反对以倾销方式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强调,反对成员滥用反倾销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反对用反倾销措施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在上述问题还都没有得到解决以前,“劳动力倾销和反倾销”之说似乎是不能够成立的。倘若依此为据,要求在WTO框架内保护劳工权益,虽说有着良好的愿望,可确实是困难重重。

反倾销措施是WTO允许单边使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但其本质在于保护进口国产业不受损害,因而其操作技巧更具有“明显”的隐蔽性,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透明度以及反倾销调查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因此,如果说“产品倾销”的反措施是经济自卫的一种形式,那么“劳动力倾销”的反措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用利他主义的或者人道主义的语词来辩护。(26)

从一定程度上说,“劳动力倾销”是对产品倾销的一种扩大解释或者延伸推理,这显然不符合WTO“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条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对某一协定的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所涉协定中给予的权利和义务”(27)的要求。但是,随着以WTO为动力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一些国家不时援引“劳动力倾销”理论,要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共同制定和遵守统一的劳工标准;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一些国家也在或明或暗地设置劳工壁垒,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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