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也就是集体合同的条款。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它可以规定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把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都涵盖进去,甚至还可以把用人单位固有权利的问题,如技术引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制度等引入集体合同。从功能上看,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标准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目标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应当于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措施。这些目标项目通常都是为满足劳动者的利益而设置的。
(3)程序条款。这是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等,这是保证集体合同履行和维护集体合同主体双方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程序保证。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认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前者指订立集体合同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后者由集体合同获得利益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由于我国现阶段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体,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相对较少,所以,《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一般包括集体合同签订后加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论其是否为工会会员。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空间效力。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一般而言,全国性或地方性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范围或某特定地域内有效;某产业的集体合同则于该产业的覆盖范围内有效;某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只限定在该用人单位的范围内有效。由于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并没有明确认可高层次集体协商主体,理论界对高层次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合法性一直存在分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3],表明我国将会在推行基层集体合同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