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德国行政法院法中的“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德国行政法院法中的“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容摘要]在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德国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与德国的情况相比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同样具备在一定范围内确立“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土壤。

德国行政法院法中的“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刘 飞(1)

内容摘要]在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德国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该原则是基于宪法上的要求和公法诉讼的特征而确定的,表明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与德国的情况相比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同样具备在一定范围内确立“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土壤。当然,是否应当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参考德国制度的问题,还有待于作更为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德国行政诉讼 暂时法律保护 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见,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原则,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为例外,这就是所谓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2)一般认为,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因为其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原则,以及是由行政行为自身的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效力内容所决定的。(3)

然而,考察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相关制度,笔者发现上述两方面支持“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理由都是值得怀疑的。德国《行政法院法》(4)第80条规定,针对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5)和撤销之诉原则上具有延缓效力(die aufschiebenden Wirkung)(6),即行政诉讼在此范围内是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由于此原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宪法法院称之为“对宪法规定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充分体现”和“公法诉讼中的根本性基本原则(ein fundamentaler Grundsatz des oeffentlichen Prozesses)”。(7)本文即对德国行政法院法中确立的“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原因、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作出分析,希望德国行政诉讼的制度设置和司法实践能够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的修改有所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