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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立法背景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后,人们对股份制的认识取得了实质性进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将股份制确认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随着国家与社会对股份制及公司制度认识的深入,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认。

一、《公司法》的立法背景

纵观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人们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以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认识过程。股份制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之后,理论界就有“姓资姓社”之争。起初,有人认为股份制与私有制相联系,我国应坚决反对。后来,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人们对股份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对其存在范围还是有不同认识。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后,人们对股份制的认识取得了实质性进步。人们普遍认识到,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给予了明确肯定,作出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表明了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份制可以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本身不姓“社”也不姓“资”。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将股份制确认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随着国家与社会对股份制及公司制度认识的深入,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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