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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消费税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消费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黄酒、啤酒、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减免项目很少,主要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第二节 税收法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客体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均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三档:

(1)基本税率,适用于一般商品和劳务。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增值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17%。

(2)低税率,主要适用于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进项税额=买价或者运输费用金额×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5.增值税的减免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修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此外,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其他有关消费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消费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包括14个税目,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其中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和焰火;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性类消费品,包括成品油;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包括汽车轮胎。

3.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最高如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最低如汽缸容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税率为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5.减免税规定

消费税的减免项目很少,主要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另外,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确定计税价格。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课税。营业税具有税负较轻、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计算方法简便、征收成本不高等特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营业税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其他有关营业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营业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规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

营业税征税对象共设9个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税率

营业税根据不同的税目设置不同的税率,除娱乐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均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4.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颁布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谓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税客体

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基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6.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各国开征十分普遍的一个税种,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年修正),《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2007年修订),《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总局2007年),《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总局2007年)以及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制,征税对象包括11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基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适用超额累进利率和比例利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税收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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