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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合作社,又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四节 农民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合作社法概述

农民合作社,又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

合作社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注意的是,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的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设立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和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形成的可分配盈余办法应当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其中,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按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实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解散和清算作出了与其他法律不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清算时,如果清算组已经就清算事项通知其所有成员和债权人的,则免除其公告义务;二是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而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处置;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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