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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制度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还是特殊金融企业,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直接经营货币存放,并收取利息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以立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是指有关商业银行外部存在形式和内部职能设置的规划和安排。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制度

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作为提供“银行货币”的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吸收存款、进行放贷等金融服务业务保持企业的运营与获利。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基本特征,以营利为目的,须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具有必要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以货币的存入与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为经营业务。商业银行还是特殊金融企业,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直接经营货币存放,并收取利息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

商业银行主要具有四项基本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即商业银行通过各种形式的负债业务吸收公众存款,把社会上闲散的资金集中到银行,再通过放款业务借贷给社会各经济实体和消费者,将其再度投放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其间商业银行充当着中介人的角色,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货币经营职能,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上,包括汇兑业务、代收业务和代理融洽业务等。(3)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在吸收各类公众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贷款——存款”的过程中,在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形成了超过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4)金融服务职能。体现此职能的业务种类包括:现金管理、代理支付其他费用(如代缴电费、代发工资)、代理保管(如银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商业信用证以及贷款承诺等。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立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同时该法第4条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责任形式,具体是指:(1)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2)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商业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

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是指有关商业银行外部存在形式和内部职能设置的规划和安排。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的外部存在形式即为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问题,而内部职能设置就是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是典型的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总行之下,于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从事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其分支行一律不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分行制下,各银行经营范围广、经营规模大,经营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调剂和转移资金,达到充分有效地积聚运用资金,分散风险,实现规模经济。但是,总分行的规模经济效益下,容易形成金融垄断;金融集中度高,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由于总行的统一调剂,资金总是流向资本活跃区,对某些落后地方的经济支持不够;同时,由于机构庞杂,内部矛盾较多,导致管理困难,“上令”不得“下行”,易出现运营低效率现象。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在内部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和以行长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层,监督机构主要是指监事会。(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关,在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机构中位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股东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银行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如,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监事报告;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银行的合并、分立;修改、制定公司规章等。(2)董事会。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中选举产生,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商业银行的执行机构,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地位上附属于董事会,负责组织开展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4)监事会。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引申阅读】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

1999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针对银行的《健全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指导性文件,提出“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建立在商业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的观点,成为指导各国监管者推动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在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进行了不断的改革: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要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股份制的现代商业银行,就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一套良好的用以处理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债权人和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

【课外阅读】

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现况。

【课后思考】

1.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区别?

2.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

3.商业银行有哪些职能?

4.商业银行采取总分行制的优缺点?

5.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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