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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法律关系是旅游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旅游活动中以及在保护、培育与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成为旅游法律关系,而得到旅游法规确认和保护。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处罚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来保证旅游法的实施。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旅游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旅游活动中以及在保护、培育与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们在进行旅游活动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关系,风景名胜区的相邻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成为旅游法律关系,而得到旅游法规确认和保护。只有经过旅游法规确认的社会关系才是旅游法律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因此,我们相应地也把旅游法律关系分为旅游行政法律关系、旅游刑事法律关系和旅游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三种。

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

旅游法律关系是经过旅游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要使某种社会关系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制定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旅游法律规范。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

(2)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旅游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旅游活动中以及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一般来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面享有权利,另一方面就要承担义务。或者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者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有权利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承担了义务就能得到相应的权利。

(3)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处罚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来保证旅游法的实施。在各种旅游关系得不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国家就运用这些强制力来保证实现。

(4)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这是由旅游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一方面旅游活动的参与主体范围广,几乎包罗了各个行业的有关部门,如饮食、娱乐、交通、贸易等,另一方面,旅游活动的内容广,除游览观光外,还有集会、商贸、探险、猎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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