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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以及国家对耕地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本案中村委会的做法符合上述要求,所以是合法的。

一、《土地管理法》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以及国家对耕地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案 例 村里的耕地可以随便租给别人建厂吗?

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王兴镇所属8个行政村未经批准,出租集体所有的耕地344亩给30家企业用于建厂,已有22家占地建设并已竣工。

专家提示: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对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本案中那8个行政村未履行任何手续就通过出租方式将农用地的用途转变为了建设用地是一种违法行为,最终这些土地应当收回并恢复原状,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还有权对这几个村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案 例 超出宅基地范围的小院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黄某一家住在黄家营村,2001年村里分了一块宅基地给黄某一家,面积200平方米,黄某一家盖起了一栋四层的新房,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载明黄某家宅基地的面积为200平方米,新房实际占地200平方米,他们家还在房子外砌了一道围墙,围了100多平方米作为院子,后来这个院子借给黄某的表哥陈某堆放杂物,陈某将该院子改造成小卖部准备营业,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其院子。

专家提示:在本案中黄某对于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的200平方米宅基地是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对于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他自己围的院子,由于没有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黄某并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他无权要求收回院子,而陈某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而占地开办小卖部也属于违法用地,符合条件的话应当补办用地手续,否则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及规划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案 例 村里可以用村集体用地来建小公园吗?

广建村是昆明市呈贡县的一个村,近年来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村委会提议用原来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的0.9亩地建一个休闲小广场,这个提议得到了村民代表会议的通过,经乡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应当批准吗?

专家提示:广建村兴建的是村里的公共设施,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且在建设用地上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因此由乡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就可以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权限内应当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案 例 自家建房也要符合规划吗?

唐某经报建许可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小楼报建时经规划许可的面积是600平方米,而兴建时唐某自己擅自加建了100多平方米,侵占了半米多的马路,后被规划部门处罚,唐某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不必严格遵守规划,没有造成什么损害,不应当被处罚。

专家提示:本案中的楼房属于违章建筑,应当受到规划部门的处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农村的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以农村的住房也应当符合规划,如果违反了规划就可能成为违章建筑而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案 例 农村宅基地可以被收回吗?

罗某是柳树屯村的村民,于2003年在本村取得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四间。2008年7月,村里小学因扩建需要占用罗某的宅基地,村委会还与罗某就宅基地的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村委会准备向镇政府申请,然后再请县政府批准,村委会的做法合法吗?

专家提示:村委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村集体为了村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在本案中村委会的做法符合上述要求,所以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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