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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重婚问题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离婚的,则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例如某男现年29岁,某女现年28岁。现男方起诉与女方离婚,并要求追究其重婚罪。女方在未与某男解除事实婚姻的情形下,又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她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首先应解除女方与后一男子的婚姻关系,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94.如何处理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重婚问题?

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重婚情况主要有三种:其一,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为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其二,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事实婚姻发生在前,登记婚姻发生在后;其三,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在这里前后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姻。以上三种情况都是事实重婚。因此而引发纠纷的,应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办理。即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的,无论重婚者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离婚的,则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以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例如某男现年29岁,某女现年28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8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女方嫌男方不会赚钱,于1992年初离开男方家,并于同年6月与另一未婚男子登记结婚。现男方起诉与女方离婚,并要求追究其重婚罪。

某男与某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同居时男方23岁,女方22岁,双方均达法定婚龄,而且符合结婚的其他法定条件。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某男与某女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女方在未与某男解除事实婚姻的情形下,又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她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首先应解除女方与后一男子的婚姻关系,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其次还应对前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男方撤回离婚起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女方已构成重婚罪,即使男方撤回起诉不要求追究女方重婚罪时,也不应对女方的重婚罪不予追究。换言之,只要女方构成重婚罪,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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