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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主体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缔约主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虽然互联网的使用并没有年龄限制,但是在互联网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从合同法律行为的角度看是需要界定参与主体缔约能力的。

5.3.2 合同订立主体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缔约主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合同属于合同行为的一种,涉及电子合同订立主体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对其缔约能力的确定,《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虽然互联网的使用并没有年龄限制,但是在互联网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从合同法律行为的角度看是需要界定参与主体缔约能力的。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取决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四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能够辨别自己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的合同缔约能力;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其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具备完全的合同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性质与后果的自然人,《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无需追认即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与后果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其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目前有学者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行为适用缔约能力的规定是持否定意见的,认为电子商务合同应抛开“行为能力原则”,因为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不直接面对面,如团购的订单往往是消费者注册账号,使用虚拟名称下单购买即订立了买卖合同,在这种虚拟的情况下,往往无法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甚至无法确定对方是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我们认为电子合同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一种,并没有改变民商事活动的本质,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目前网络交易中无法认定交易主体行为能力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目前网购尚未实现实名制,虽然B2C盈利模式如京东商城亚马逊等以及一些大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如淘宝网,对于商品和服务提供方已经进行了实名登记和认证,但是对于交易相对方缺乏实名注册登记,这样一旦合同当事人主张无缔约能力,商家往往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目前大的购物网站一般都提供了七天退货的服务,所以单纯因无缔约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例在我国电子商务实践中不是很多,但是从长远来讲,这是电子合同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目前,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对于交易相对方因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尚缺乏足够的重视,但是在网络购物尚未实现完全实名制的环境下,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降低由于相对方行为能力导致的法律风险是相对可行的。如在网站首页以说明的方式或者在会员须知中列出说明条款,规定买方在下订单的同时,即承认了买方拥有购买这些产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买方要对本人在订单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网络环境中购物主体具有地域上的高度分散性,买方多是使用虚拟名称,一旦因此发生法律纠纷,电子商务网站做了相关的提示或者说明就能够变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减少对自身的不利影响。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

在电子商务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涉及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提供商、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要办理营业执照、取得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如果经营的是药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特许经营的商品,还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

对于第三支付机构而言,根据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该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才能从事网络支付、发行和管理预付卡等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从2011年5月起向提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支付牌照,先后分三批共计发放了101张牌照,目前仍有上百家提交申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等待第四批支付牌照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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