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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企业改革离不开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我国企业迅速赶上这一发展趋势。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凡是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的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战略运用都是十分低下的。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促使企业珍惜和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基础应当定位于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趋紧密,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正确地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市场竞争,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已经成为不少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定义为: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作出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适用最重要的是专利战略和商标战略。

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商标权

商标(英文为Trade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成,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识。商标权,在我国商标法中又称为“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商标权的取得,我国实行统一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

(二)专利权

专利(Patent)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或生产产品的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形状或构造,或者构造和形状的结合,提出的新的实用设计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方案。在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时,以“三性”为标准,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只有“新颖性”一条标准。并且不同类型专利,专利权内容也有所区别。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销售权、进口权。

(三)著作权

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称为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为与邻接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有个别立法,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四)反不正当竞争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有一个著名而又生动的比喻,即传统知识产权的三个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冰山的海水。意思是说,凡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所管不到的领域,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意义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丰富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和企业改革理论上,都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是一个边缘性的交叉课题,它既是知识产权研究方面的一个纵深发展,也是当前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一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可以丰富知识产权学科内容,使知识产权可以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企业改革离不开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企业改革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理论意义。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完善的法人制度为基础,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标志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为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在技术和信息的竞争上。基于此,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问题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有利于企业重视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国“科技兴国”战略。

我国目前产业结构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有资料统计,近2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占72%,技术进步占28%。而现代社会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越来越高。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我国企业迅速赶上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企业而言,这一研究更显得重要。

(4)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和控制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凡是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的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战略运用都是十分低下的。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促使企业珍惜和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

(5)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实现公平竞争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外部环境因素。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使企业生产要素依市场化原则合理流动,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

(6)有利于振兴我国企业,创国际知名品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近些年来,由于经济体制不顺等多种原因,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陷于困境。在国际上我国知名品牌如凤毛麟角,国际竞争力不强。而与此相反的是,西方国家的垄断以知识产权作为开路先锋,占领我国技术和产品市场,它们向中国实施投资战略最重要的步骤就是想方设法除掉我国同类产品有竞争力的商标。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确立和维护我国企业品牌优势,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就显得更加重要。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理念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基础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基础应当定位于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在法理上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主体能力的三个方面。其一,权利能力平等性。企业之间权利能力平等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政企分开保障着企业权利能力平等的实现。它一方面要求企业不能依附于政府,从而丧失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利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某些企业不能依赖于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以实现权利能力平等,如果出现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不良行政垄断,将窒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活力。其二,行为倾向竞争性。企业行为能力的高低优劣,最终取决于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最终源泉。企业只有具备了技术创新这一关键的行为能力要素,才能广泛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并使自身综合行为能力不断得以增强。其三,处分意志自治性。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要求企业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具有必要的处分能力,如根据战略需要申请、让渡甚至抛弃专利,但同时国家应加强监管,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自律机制

国家法律调整,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他律式”调整,它必须与企业本身的“自律式”调整有机结合,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因此,企业必须随着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的互动发展,在内部不断进行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活动。在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代表的现代企业形态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内部模式所体现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制约,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享有、义务履行与责任分担提供了组织保障,战略决策失误、战略实施不力的情况将得到监控,形成校正与督导的自律式调整。在企业与其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上,应当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契约途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而大量法制实践经验表明,知识产权条款在劳动合同订阅过程中的缺失或失误,往往使企业知识产权权益遭致极大损害,并干扰和破坏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有效采用合同制度不仅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允许企业与员工之间就知识产权成果归属与收益自行谈判协商,而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从而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现,理顺内部权益关系奠定自律制度基础。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逻辑起点

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指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各种财产权利的综合体。其界定旨在解决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即静态归属)。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产权在对财产作归属判定的基础上,更指不同财产所有人在各自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由何方承担责任,其界定旨在解决财产经济效益的实现问题(即动态利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与研究最早发端于美国,与其英美法系中的特定产权观念不可分离。它要求企业在制定实施战略过程中围绕自身知识产权是否可能被侵害以及本企业是否可能招致来自市场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抗辩与指控的法律预测来展开。因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者与实施者应当将这种与侵权法律预测紧密相关的产权意识作为考察自身战略的逻辑起点。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回应模式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市场主体对国家法律的回应。这种回应根据法律评判可能出现单位犯罪、一般违法、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四种具体模式。对于前两者,战略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一般都会竭力避免。而对于后两者,却往往未加区别。企业守法是市场经济有序化运行的基本要求,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法理以“令行禁止”,不违法即为守法作为衡量尺度。这种“消极守法”观念在市场经济法治通过大量任意性与整套性法律规范为企业营造的广泛自治空间面前,应被坚决摒弃,代之以“充分争取权利、积极实现权利、坚决维护权利”的“积极守法”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要求企业在法律认可的产权边界和自治空间内,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从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转变,从被动的适应法律向主动地运用法律转变,以积极守法的模式对国家法律作出主动回应。

(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权利选择

企业作出一项技术发明创造后,可以将其直接公之于众,放弃它的专有独占权利;可以申报科技奖励;也可能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还可以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不予公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选择何种权利形式,需要全面评价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及规律,衡量知识产权垄断权的取得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必须事前支付的成本代价,根据战略实现的要求作出决定。

(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成本核算

“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取向,必然要求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运行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进行全面科学的经济核算。而法理所关心的成本问题,是一向为世人所忽视的“法律成本”问题。法律成本可分为积极的法律成本和消极的法律成本两种类型。前者指企业为顺利实现知识产权战略而必须支付的成本,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注册费用、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等。后者指企业为防止知识产权战略可能发生失利情况的出现而支付的成本,如公证费用、防御商标的注册费用、防伪技术的费用等。积极的法律成本必须支付,一般带来积极的法律收益,使本企业的权益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得以扩大;消极的法律成本不一定带来消极的法律收益,往往只是使权益范围面对侵害仍保持原有基准上的水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行需要综合支付与核算两种成本。

(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效益实现

企业力图借助知识产权战略,使技术创新获得的智力成果产出最佳经济效益。智力成果(原物)的效益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将原物直接投入市场,如产品专利,通过商品销售方式所收取的经济回报。其二,将原物和方法专利运用到企业自身生产工艺流程,使之内化附着于产品实物形态中,经商业销售后所获得的经济回报。对于企业而言,智力成果原物及其效益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的广度、深度与力度。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保证充足的智力成果来源,另一方面要根据战略需要,选择实现效益的最优途径。

(八)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权变运行

现代企业管理的最新理念是“权变”的管理思想,在“最优化”理想模型中得出的结论往往难以服务于实践。其理由有二:第一,来自自然界、市场与社会的不可预测和控制的事件,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带来无法回避的风险,这种偶然性、意外性和突发性要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必须确立权变,以即时转移、分散、减少风险。第二,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法制的健全是相对的,当法律出现缺位、空白和冲突时,对于企业行为,只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禁止”的推定性法律评价原则。这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提供了积极创设权利的空间,如果企业不能“权变”处置,则可能在实践中失利败落。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味着企业将自觉能动地认识到国家法律所提供的自由选择机会,排除不正当障碍,在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

(一)管理目标

1.目标分层

(1)宏观目标。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目标。

(2)中观目标。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观目标。如我国《专利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就是企业专利战略的中观目标。

(3)微观目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微观目标。

2.目标使用

(1)指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持正确的方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使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始终保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面,特别是在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内,警惕和抵制“科技殖民主义”的控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必须坚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管理目标,以保证专利工作、商标工作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

(2)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提供依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不仅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而且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不断排除干扰,促进其健康发展。

(3)为检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提供衡量的尺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效果如何?检验的标准是多方面的,其中,是否与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目标保持一致,是一个重要的尺度。

3.目标实现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目标的内容和作用已十分明确,关键在于企业如何正确地掌握。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目标的内容。只有深刻地领会和准确地掌握其精神,才能够在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二是结合企业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战略管理目标是总的方向,是指导全局的,局部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不加分析,不结合具体实际会造成管理上的失误;三是不断发现和解决新问题。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会涌现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需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依据管理目标,实事求是地依据法律给予妥当的解决。

4.微观目标的实现标志

(1)经济效益的标志。企业产品结构合理,适应目前国家和市场的需要;产品技术水平高,质量好,能够占领市场;为适应形势发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不断推出新产品,基本做到了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公司利润和股东股息高。

(2)社会效益的标志。立足于改善或保护环境卫生,为人民保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致力于人民群众文化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努力服务于社会福利事业和教育事业。

(二)组织建制(管理机构)

所谓管理机构是指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部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及各地方、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继建立起来,并在开展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进一步巩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企业的专利工作、商标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并且有力地配合和支持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保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在企业领导者进行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发挥其参谋部的作用,及时收集国内外的专利信息、商标信息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建议、商标防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具体方案的建议;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动向,提出相应的专利、品牌战略对策;在对外进行技术贸易和处理专利、商标纠纷事件中,向企业领导者提供法律依据,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在鼓励和调动企业科研人员与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方面,又可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总之,为企业领导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又把领导者的决策转变为具体的行动和现实。如果缺少管理机构这一重要环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便无从谈起。因此,企业要想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就应当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工作认真抓好。

1.各级领导尤其是企业领导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

只有领导者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及迫切性认识清楚了,才能自觉地把管理机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来,机构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重视要靠多方面做工作,一是靠上级专利、商标管理机关做工作,通过宣传、行政等方法使领导重视起来;二是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多做工作,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当然也不排除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使企业领导者警醒而引起重视。总之,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和方法向领导者进行宣传,使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积极为之创造条件,认真解决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职责范围以及开展工作的物质条件等。请求领导者给予及时的指示,检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情况,解决实际困难,总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支柱。

2.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是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打好基础的重要工作

《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和《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是在总结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企业专利工作经验和吸收国外企业专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企业专利管理的工作制度,对企业专利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是完善企业专利管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地贯彻执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地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专利管理机构。切实建立以副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为主管的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小型企业要有专人管理。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按照企业管理任务的要求,本着便于推动工作,便于组织协调,便于沟通联系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机构。

3.切实落实职责,发挥其管理职能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只是在组织上解决了问题,重要的是发挥其管理职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1)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2)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处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与仲裁、调解事务。

(4)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6)依法处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7)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8)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9)筹集并管理企业专利基金。

(10)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三)规范建制

在企业管理要素分层中,居于核心部分的是“目标—观念”层,它表达企业管理行为的理念与意志;居于表层部分的是“物质—条件”层,它为企业管理过程的实现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保障;而居于两者之间、起着联结、中介与协调作用的是“规范—制度”层,它体现了企业管理机制的运动轨迹的自我设计,使各项资源要素按既定规范的要求形成符合预期目标的配置组合。对于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企业管理机制的实施运作对规范建制提出了较之有形资产管理更高的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规范建制按其形成途径可分为以下五类: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政策与产业政策中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指导性规范;企业所参加的产业协会制订的对其成员单位具有约束效力的产业级知识产权管理自律性规范;企业自身按本企业特点制订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规范;国家司法机关、产业自律组织、管理机构、企业职能管理机构所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个案;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惯例。

1.制度分层

制度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导制度规范分为两个层次:

(1)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对知识产权战略不但具有指导作用,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内部制度,它是微观上的具体的管理制度。

这两种层次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起着不同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全面指导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它也是检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尺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内部制度,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专利、商标战略管理工作的开展,为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奠定了稳定的基础。

企业制定具体战略管理制度与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共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促进科技、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所不同的,一是制度的性质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全国人大批准的具有法律性的制度,企业的内部制度则是由企业领导批准实施的行政性的制度;二是作用的范围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对全国各行各业起作用,而企业的内部制度,只对本企业起作用;三是在处理违反制度的问题上,受理部门和处理方式不同,对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是通过各级专利、商标管理机关,或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律程序作出处理,而对违反企业内部制度的,是通过本企业的行政系统处理;四是所处的地位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依据,决定着战略管理的实施方向、任务、内容及基本方法等,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内部制度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

2.制度的制定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首先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其次,要狠抓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的落实,领导者要重视,人员要落实,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大力表彰遵守和维护制度的先进人员及其事迹,形成遵守制度、维护制度、按制度办事的良好风气;第三,要不断总结提高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会出现制度不适应客观实际的现象。因此,要认真探索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慎重地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解决和克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的新问题。

3.制度的科学性要求

由于各个企业情况各异,其规章制度也应因势而别,但要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内容全面。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工作办法要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所有的管理内容均应列入,防止遗漏,以免给工作造成被动。

(2)制度、办法的制定要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应密切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实对企业各项工作起到有针对性的促进作用。

(3)制度和办法不应该一成不变,应根据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最新成就和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适时进行修改。

(4)规范的严整性与系统性方面的要求。

(四)职能人员

明确的管理目标,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择人而任”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为此,需要加强、优化职能人员的人事组合。

1.总经理(厂长)

市场经济的内在实质要求企业家具备很强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观念与意识。企业家必须在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未来变化的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作出企业的长期全局性的谋划。具体而言,企业家在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如下作用:

(1)组织发动作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是一个崭新的工作,启动的难度较大,单靠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需要领导者的重视和支持,并通过企业家的号召力、凝聚力发动广大员工关心和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

(2)协调引导作用。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密切相关,需要与经营部门、技术开发部门以及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相互密切配合。而企业领导对企业各部门拥有充分的强势指挥权,企业领导亲自介入知识产权工作,不仅可高瞻远瞩地将企业经营策略与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而且赋予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专利、商标事务的权力,协调各部门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而协同一致。

(3)监督检查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关系到企业的进步及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领导者有责任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使其能够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正常地开展工作。

(4)总结提高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水平能否提高,关系着企业的进步。领导者应不断在工作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使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这是具体行动的首要步骤。为了真正把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者应力求在人员、物资、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积极解决实际问题这是领导重视的最实际的体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同企业其他管理一样,都是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工作,缺乏深入实际、埋头苦干的精神,是不会作出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成就来的。因此,企业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和指导知识产权工作者解决问题,纠正错误,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其全面健康地发展。

2.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在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专利竞争的实质就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在复杂的市场环境里,企业的专利战略不会有统一的模式,即使是同一行业,也因企业的目标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特别是小企业,更易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必须把企业专利战略与本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竞争综合考虑,与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发展动态相结合。总工程师的地位与职责决定了他应把企业专利战略与本企业的技术实力、开发优势有机统一起来。

3.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受过知识产权培训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不仅具备理工科方面的专业技术基础,而且通晓法律。对知识产权业务十分精通,担负着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重要职能。其作用体现在专有权申请前、申请中及申请后的各个阶段。例如,申请前的咨询使企业得以确定该发明的申请策略;申请过程中因代理人熟悉申请程序得以顺利获权;即在专用有权取得后,有关实施、转让、许可证贸易、排除侵权及处理纠纷等问题都需要知识产权专家根据市场竞争环境,综合法律、经济及社会因素作出策划。同时,不可忽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信息加工中的重要作用。企业的内外部信息是战略环境的具体反映,外部信息包括产品信息、竞争对手信息和相关文献信息等;企业的内部信息包括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开发信息等。这些信息直接由企业的生产、销售、技术等部门掌握。在企业内部建立通畅可靠的信息传递网络,将其及时、准确地汇集到知识产权部门的同时,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就要对这些信息进行集中、筛选、加工、分类、贮存、反馈,以此为据,制定、调整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的这种信息搜集、处理的质量水平要求很高,因此企业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人才济济,如日本日立公司拥有一支几百人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队伍。中小企业可灵活处理,或兼职、或聘请。

(五)管理方法

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取得事业成功的纽带和桥梁。现代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使管理手段更加先进和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方法的落后,预示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因此,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重视科学的战略管理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五、企业专利战略

(一)专利申请战略讲究技巧性和目的性

所谓申请战略,是指在如下一些问题上确定适宜的政策和策略:哪些发明成果应该申请专利保护?哪些不需要申请专利?不申请的专利成果如何处理?向哪些国家(地区)申请专利?怎样确定申请的优先顺序?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国外企业普遍高度讲求目的性和技巧性,并为此而拟定了详尽的策略。其具体做法是:

(1)严格筛选。对不申请专利的成果采取特定处理方式,公开揭露信息。由于专利申请活动既具有购买保险的性质,又具有一般投入产出工程项目的性质,因此每一项专利的申请都必须计算其经济性。如果一项发明既无自身利益的商业价值,又无转让收取转让费的潜力,则申请专利只会浪费专利申请费,这在国外精明的企业家那儿是不允许的。但在企业的科研活动中,却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研究成果若仅仅从经济上算账并不具有专利申请的必要性,但这些发明一旦被有相同发明的人拿去申请,却会造成阻碍企业科研活动自由的后果。

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外企业采取了一种公开技术的办法。例如,美国的LBM公司自1950年开始自行出版技术公报,每月公开那些未申请专利的发明。近年来,LBM公司每年申请专利仅600~700件,但刊载在技术公报上的发明却高达8000件以上。

按照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这些已经被公开了的发明不再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这就使其竞争对手同时失掉了在此方面做文章的可能性。在这里,发明的公开化一方面起到了保护自己和保证自身科研自由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其专利选择的严谨性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情况在日本同样得到了证明。如日本东芝公司的各研究所,事业部上报至知识产权部的专利申请提案,筛选后不申请的达1/3。对这一部分成果,东芝公司同样采取了一种公开技术的策略:一部分刊登在发明协会的公开技术报刊上;一部分在东芝公司内部的技术公报上公开。

(2)专利先行并与投资战略相配合。与当今世界生产国际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趋势相吻合,国外企业在向哪些国家申请,申请何种领域的技术专利等问题上,普遍强调与海外投资战略相配合,并注意将专利申请与国际投资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在确保专利权后,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例如,截至1997年,美国最大的化工企业杜邦公司在中国已累计开办了9个子公司。在这9家公司中又有半数以上是1996年以后才开始动工的。但是该公司早在1990年就开始在中国大规模、集中性、有目的地进行专利申请了。统计资料显示,在1990~1991年的两年时间里,该公司集中申请了270件专利,而临近大规模投资之前的那一年(1995年)却仅申请了11件。

1996年9月,英国著名的化学纤维厂家科托尔斯公司决定大幅度增加在亚洲地区的生产投资。但实际上,3年前,这家公司就增加了这方面的专利申请。印尼专利局1994年公开的专利公报表明,1993年科托尔斯公司曾一次就申请过18件有关该公司的主要产品——醋酸纤维制造方法的专利。

日本的东芝公司为实施该公司整体的海外推进战略,1991年在美申请专利获准1014件,其中半导体方面的技术近一半,这是由于在半导体领域,日、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新技术不断推陈出新,若想在竞争中克敌制胜、不被牵制,就必须领先一步,争取主动。日本的索尼公司1992年以前在海外申请专利的顺序是欧洲、美国、亚洲。到1994年,随着索尼公司战略重心向亚洲市场的转移,该公司在亚洲的专利申请数量已超过了美国,1996年又超过了欧洲。

(3)普遍高度重视基本性专利的申请。专利有基本性和外围性之分,其保护范围、市场价值均有很大差异。以往,日本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虽然很多,但因基本性专利的比例很低,在激烈的国际技术竞争中曾经饱受了外国公司的攻击之苦。在近年来日益升级、日趋公开化的日、美专利战中,美国企业以专利权被侵犯为由,接连不断地对日本企业提出诉讼,且大多以日本企业败北,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告终。其中,日本美能达照相机公司因侵权,在诉讼中败北,一次就向美国霍尼韦尔公司赔款1.275亿美元。此案在日本犹如一场强地震,引起了朝野各界的高度重视。

日本在美日贸易战中连连得手,为什么在专利战中却节节败退呢?原因就在于,在日本申请的专利中,涉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基本专利”较少,而“外围专利”较多。仅以美、日两国的重要专利进行比较,美国为104541项,日本则只有76984项,比例为1∶0.74;在技术贸易方面,日本是逆差,而美国是顺差。在这种形势下展开日、美专利战,日方的受挫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面对这种状况,日本政府在1993年至1997年间,把科研预算增加了1倍,并突出了基础研究,使1997年的科研预算达到了96 000亿日元;日本企业也从日、美专利战的失利中吸取教训,开始调整其专利战略,由原来的打“外围”专利战转向打“核心”专利战,并且已经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在新一轮的国际技术竞争中争得了一个有利的地位。

(4)将专利申请与产业发展规划融为一体。工业产业有“朝阳产业”、“夕阳产业”之分,专利的分布领域与之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国外企业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战略时显然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分析外国企业专利申请的分布领域可见其明显的选择性。以石油化工行业的情况为例,国外企业在华申请专利的数量和投入的力量主要集中在新兴的高分子材料领域,自1985年以来国内外申请专利的数量为1 123件,其中国内131件,国外992件,分别占总量的11.7%和88.3%。同高分子材料领域申请数量洋洋大观的热闹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氮肥、氯碱等传统工业领域则显得门庭冷落。1985年以来,氮肥类获准的专利申请项目国内外总计为91件,其中,国内72件,国外仅占19件;在碱金属、氯碱工业类中,1985年以来国内外专利总计319件,其中国内280件;国外39件,仅占12.2%。

(二)专利转让收益已成为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

伴随着近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以专利转让收入作为企业赢利新形式的特点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以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为例,该公司近年来通过在日本取得的半导体等专利权,从日本的半导体生产厂家成功地获得了巨额的专利使用费,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曾连续创下了每年专利使用费收入数亿美元的纪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并非只是个别公司的一种独占,而是当今世界企业赢利新趋势的一种反映,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种新的国际企业竞争趋向。

另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资料反映,1965年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证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为20亿美元。1975年,这一贸易额达到110亿美元。到1995年,许可证技术贸易额进一步增长至2500亿美元,同期的技术贸易发展大大超过了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以美国为例,尽管它的有形产品进出口贸易连年出现赤字,但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则连续多年入超。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近年来在亚洲提起诉讼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不仅充分显示了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在技术竞争方面的实力,而且表明了各国对专利转让收入的高度重视及其对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此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以前从海外子公司提取利润的方法往往采用所谓“三角贸易”形式,即将子公司在所在地生产的产品送回本国,加上母公司的利润再向第三国出口,或者采取提高从母公司出口的零配件价格的方式以确保利润。但前者会因为提高产品价格而丧失成本竞争力;后者又面临着各国日益加强的转移价格税制的问题。由于世界各国的税务当局都把目光盯在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向总公司汇付的利润是否过多的问题上,采用这种方法的阻力已经越来越大。反之,作为专利费用向总公司汇款则是国际上公认的名正言顺的财务支出。这也是技术贸易近十几年来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外企业重视专利权的合理运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体现其专利权益的另一个突出例子是,国外企业在专利权的运用方面,并非简单化地将专利权视为自身禁地、不允许他人染指,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把专利作为同业竞争武器的同时,亦把专利作为企业之间“双赢”策略的砝码。其具体做法是:

(1)广泛采用相互授权,且专利授权公开。例如,IBM公司对自己所有专利权的授权,始终坚持以同一条件公开给予任何人。IBM公司认为,若由电脑界某公司独占其专利,将会影响业界全体的繁荣。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IBM公司在公开专利授权的同时,也进行和其他公司间的相互授权。结果,今日全球许多企业、政府机关及其他团体都和IBM缔结了授权契约,且多数是属于相互授权的类型。单在日本一地,IBM公司的此类相互授权契约就有几十个。日本三菱公司和国内外企业交互授权的情形也很多,且已经成为三菱公司对付他人指控三菱侵权时的利器。当三菱公司被其他公司警告侵害专利时,三菱公司经调查若认为自己确有侵害行为,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谈判筹码,与对方谈判交互授权。如此办理,为其减少或免除了不少专利侵害诉讼的麻烦和相应的费用。

(2)对专利采取开放政策。日本三菱公司每年大约可得3000件左右的专利,平均一年要负担40亿日元的专利维护费。在每年3000件左右的专利中,授权出去的大约只有1%。在此情况下,三菱公司对专利采取了一种开放策略:尽量将专利便宜地让别人利用,通过增加专利转让和授权的数量来增加专利的转让收益,以抵补庞大的专利维持费用和换取企业需要的其他方面的便利。

(3)定期复核专利,如无必要维持,则放弃专利权。日本的日立公司每年花在专利上的费用大约为12亿日元。为不枉花维持费,日立公司每年定时对现有专利进行复核,如发现所拥有的专利不再实用,则不再付专利年费,即自行取消专利权。

(三)精心构筑专利防御体系,弥补单一权利保护的局限性

专利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维护独占性权利。然而,要想有效达到这一目的,却并非依赖单一法规甚至单纯依赖司法保护就可成功的。国外企业为持续地保持自己的技术优势,在一些关键性的技术领域精心构筑了各种不同的专利防御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一权利保护和单纯司法保护的局限性。概括国外专利保护体系的主要方面有如下一些重要的特点:

(1)基本专利与外围专利相结合。所谓相结合,即将围绕基本专利的相关技术或对基本专利所作出的改进性技术再度申请专利,使其成为基本专利的外围专利。这样做的目的是,由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构成专利网,为竞争对手设置无法攻破的专利堡垒。例如,美国菲利浦石油公司在取得有奇异特性的聚苯硫醚树脂(PPS)的基本专利之后,又不断改进,陆续取得了从制造、应用到加工领域的外围专利300余件,形成了有关PPS树脂的专利网。尽管基本专利于1984年11月到期,但由于大量的外围专利仍在有效期内,从而起到了从总体上延长PPS树脂技术专利保护期的作用。那些没有获得基本专利的企业,则通过积极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对他人的基本专利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缺陷,然后提出改进技术的专利申请,同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例如,战后很长一个时期,日本在很多技术领域得不到基本专利技术,于是便积极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并以此在专利技术的贸易过程中采取交互许可的策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2)专利与技术秘密相结合。为避免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后技术内容被他人侵权,国外企业在专利说明书中一般只列出体现发明者目的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像技术效果的工艺、较佳或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诀窍保留下来。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外企业在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时,往往以附带许多技术秘密为由而索要较高的价格,而受让人又不敢不同时买下这些技术秘密,以免产品质量上不去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3)专利与产品、商标相结合。国外一些持有专利的企业,往往以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为交换条件,把本企业的产品强加给对方。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一是可以扩大产品的销售量;二是可以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此外,一些企业还以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为条件,让其同时使用本公司、本企业的商标,这种案例一般较多地发生于那些急于创立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影响,且为此需较大投资的情况。其好处是有利于巩固本企业商标的地位,提高其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

(四)高度重视专利技术的联合开发、再开发和消化吸收工作

国外企业重视合作开发专利技术,重视购买他人专利后的消化吸收和再开发,同时也十分注意对自身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例如,著名的BP法醋酸、醋酸酐生产工艺,最初是由孟山都公司开发的,英国石油公司对之收购后稍加改进,便形成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CLAR技术,是由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艺是英国石油公司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和丙酮生产工艺是由英国石油公司、凯洛格公司、赫克里斯公司共同开发的。这些做法对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国外企业对专利的回输问题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所谓专利回输,是指企业引进他人专利后,对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将创新后的技术再以专利的形式卖给或转让给原专利输出公司或企业。例如,在二战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日本曾采用过类似的专利竞争策略,并在当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六、企业商标战略

(一)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与商标的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的商标法确认商标专利权所采用的主要原则是注册原则或者是使用原则。我国采用的也是注册原则。《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采用注册原则,便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商标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企业实施适合本身的商标战略。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其自行决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使用,但是使用者不能得到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但实行自愿注册,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是否注册都由使用者自行决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商标的取得有极强的时间要求。我国商标的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企业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对于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竞争潜力的产品而言,在产品尚未出口到他国之前,就应该是先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你在国外使用的商标到了国外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商标,许多的外国企业深知其价值,外国有一批“商标狙击手”,专门了解其他国家的商标及产品销售情况,一旦预测某个品牌的产品即将打入他国市场,便抢先在该国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及其意义

在注册商标之前企业最好进行一下商标的查询。通过到国家商标注册机关就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内有与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权利的存在,就说明已经有其他的申请人就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或者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了审查而取得了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这时申请注册人就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例如重新设计自己的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与已存在的商标产生差异性,从而避免申请的失败;或者对已在先注册但未生效的商标提出异议。另外,商标查询还可以使企业避免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我国的《商标法》也规定了装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可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因此,在印制产品包装的装潢之前,检索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很重要的。此外包装、装潢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查一查别人有无外观专利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三)假冒商标的危害及企业的对策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为适应这一趋势,更要加强商标的保护。在出口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出口商品,特别是在境外市场畅销的“拳头产品”品种有限,许多境内企业为激战容量有限的境外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经销和冒用境内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出口劣质商品。这不仅造成国家外汇收入的大量流失,使得境外客商从中渔利,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的经营渠道,损害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出口商品的经营渠道混乱和质量下降,使得境外许多长期代理我国出口商品的经销商失去了信心,越来越多的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被迫退出本来已经十分狭小的国际市场。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即对于较为知名的商标除了对该商标及时注册外,还要在同类产品上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注册,以防止他人近似侵权或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的商标信誉。这包括“联合商标”策略,即事先注册一系列与自己的名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SONY的联合商标有SONNY、SOENY等——以及“商标延伸”策略,即将自己的商标在不同商品上注册,以扩大商标的专用权,以免因别类商品滥用此商标而冲淡自己商品的信誉。尽管我国商标法对跨商品类别的防御注册不予准许,但企业可以通过小规模的生产等象征性举措,来获得该商品的商标注册权。

(2)行政处理和司法审理双管齐下。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般被人形象地称为“双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或者处以罚款,并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诉。

(3)积极与海关合作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可否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从总体上讲,仍然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足够的搜集侵权证据和情报信息的经验和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能和海关积极合作,通过充分发挥海关的出入境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四)企业商标策略中的两个陷阱

在企业的商标策略中,有两个常见的陷阱,往往会让企业误入歧途,应加以关注:

(1)中途易名。在企业实践当中,一般会在有形的产品尚未研制或生产出来之前,首先确定企业无形资产——商标,并且广而告之,最忌讳的是中途易名。其实,工厂在生产有形的产品时,往往同时也在创造“无形资产”。有时“无形资产”的价值甚至大于“有形产品”。在研制和开发新的产品之前,一定要先研究确定一个好听、好记、好用的商标。许多企业产品还没有上市,就已经不惜花费重金在报纸上广征广告词、商标等,一方面是广告,另一方面也是对“无形资产”的投资。

(2)不能按时续展。商标注册后每隔十年必须续展一次,实践中往往可能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管理人员也可能更换了不少。一些企业往往由于交接上的原因,忘记按时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从而使花费了不少金钱和精力创下的名牌商标付诸东流,甚至被他人重新申请注册。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可见对于商标的续展要有强烈的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战略

在电子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已经开始进入普通家庭,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广泛的工作、生活、思想的交流。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完善的世界性问题。而对于企业来说,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软件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下,计算机制造厂家和软件开发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他们千辛万苦研制和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如何通过有关法律手段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畴,必然涉及其根本性的原因——盗版。正由于猖獗的盗版才使得软件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通常我们将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复制的行为,简称为软件盗版。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软件盗版行为通常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软件。这类盗版行为通常表现为企业未经授权将一个软件程序拷贝至企业内部所有计算机上,或将某合法软件放到服务器上让超过许可数量的用户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软件程序是合法的,复制和使用这些额外的拷贝或允许他人超过许可的数量进行使用也属非法行为,也构成了对软件厂商的权益的侵犯。

(2)计算机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在计算机上预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将其免费奉送,以吸引用户的购买计算机。这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促销计算机的手段,但实际上却构成了对软件生产商的一种侵权,这种预装盗版还可能被存储到其他形式的介质上,比如预装在存储卡上免费提供给用户。

(3)软件仿冒盗版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软件侵权行为。盗版者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仿制正版软件,利用正版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获得巨额利益。这种盗版行为直接掠夺正版软件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这种侵权方式的危害性是明显的,也最为社会公众所认识。

(4)光盘盗版是指CD—ROM或可刻录光盘的生产商将多种计算机软件集中复制到一张光盘上,并以比正版软件价格低得多的价格出售整张光盘。

(5)互联网盗版是指盗版者在Internet的站点上发布广告,出售假冒软件或提供免费下载软件产品。这种盗版形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出现的,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互联网盗版危害极大,它不仅严重损害了软件生产者的利益,而且也阻碍了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以上五类软件盗版行为在现实中是互相关联和变化的,经常会产生很多组合形式。

(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显然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本作品的作者将自己头脑的构思以文字语言的形式,用笔记载在纸上形成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者则运用计算机语言,通过计算机键盘将自己的软件构思输入计算机形成具有控制计算机运行功能的源程序。将这种源程序固化在光盘或磁盘上就成为计算机软件。这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解决这类问题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国际性的保护方法。

(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于1990年9月颁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此后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此外,还有我国参加的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我国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由于软件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所以其具体保护办法单独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软件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第3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系列的符号化指令系列或符号化语言系列。文档是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或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专门规定了登记制度,而且登记制度是根据软件保护体系获得行政保护的司法保护的前提。针对软件登记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000年5月26日颁布了《国家版权局公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登记程序,缩短了登记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方便了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改变具体表现在:

(1)减少了软件登记时提交文件的份数,从原来的一式两份减少到一份,而且申请者可以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载有全部目标程序的产品、样品一份。

(2)缩短了审查受理申请的时间,从120天缩短到60天。督促登记者及时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申请者可通过软件登记中心在部分省、市设立的软件登记代办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依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利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利弊分析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点在于:

(1)“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各国版权保护过程中共同遵循的原则,一般说来,只要享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作品一经产生,法律便会自动承认和保护权利人对该作品享受版权的权利。所以版权保护软件取得保护的方式方便,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花费少,不必缴纳年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却规定软件保护应履行登记手续,这是与版权国际公约不相符合之处,有待将来予以修改,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

(2)软件取得版权保护的要求低。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不受软件所属范围的限制。

(3)保护期限较长,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50年,或续展一次,最长不超过25年。

(4)软件版权保护易于实现国际化保护。软件保护的国际公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相当多的国家都是这些国际公约的参加国,必须依公约对软件予以版权保护,这有利于以联合国力量制止软件侵权行为。

但软件版权保护也有其缺点:

(1)根据版权“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包含软件中所蕴涵的创意,版权法不能将完全脱离其以版权形式存在的载体的功能构思纳入其保护范畴。

(2)版权保护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原因的权利限制,不具有专利权那么强烈的排他性。

(3)它不能排斥他人独立研制开发相同或相似的软件。版权保护能很好地制止他人全盘复制的侵权行为,却不排斥他人对源程序稍加以改动或使用与源程序不同的语言来开发同种软件。

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1)预防性的保护措施。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在没有泄露之前就进行保护。根据美国情报机构的统计,即使世界上一流的情报机关,情报的来源80%以上要靠公开的收集。所以我们要做到没有被侵权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2)合同性的保护。这里的第一个内容是在技术贸易时要有保密条款,就是在签订合同时要签订限制条款,如违约要负法律责任。第二个内容是接触核心技术的人员在劳动中要有约定,跳槽以后在多少时间不能从事与该企业有关的工作。

(3)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与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来,把有些商业秘密注册成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这是企业发展战略的综合性的保护。

(4)诉讼性的保护。发现企业被侵权,就马上到法院去起诉,采取诉讼保全或者诉讼禁令,这种行为可以让对方停止侵权。

(5)升级性保护。秘密是有一定时间性的。在一定时间以后,所谓秘密就会成为大家公知的东西。企业要不断创造新的东西,不断进行升级。像有些电脑软件,需要不断进行升级。商品要有价值就要不断升级换代。

(6)技术性保护。在技术性的产品的本身进行技术性加密,在本身的技术上再进行技术性保密。

(7)半成品保护。在技术合作或经济技术中,只给对方提供最关键商品的半成品,使技术秘密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保留。

(8)市场性保护。某种商品在市场上很时髦,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生产出足够多的商品来快速占领市场,在仿造品出来时候,我们已经进行第二代的生产,不给仿冒品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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