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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权利罪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由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由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32条至第262条)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该章一共37个罪名[1];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2];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在第244条后增加一条,新增“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在第262条后增加一条,新增“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因此,目前该章一共规定了38个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二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三是与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如住宅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接受抚养权、家庭关系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刑法之所以将这些犯罪规定在本章,是因为这些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本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实施,如刑讯逼供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诬告陷害罪等;也有少数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本类犯罪中部分犯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一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一些犯罪则是行为犯,要求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如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等。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但也有部分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这些犯罪,但是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共犯。本类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6周岁,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以构成。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以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些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一些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根据本章各具体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客体的性质以及主要构成要件的特征,可将这38个罪名分为以下六类: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4.侵犯公民名誉、人格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5.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6.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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