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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存款人有前述第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缴回开户许可证正本。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的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46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第47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48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6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31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第32条)

(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规定

1.基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前述第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第49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前述第①、②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50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49条第①、②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51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53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第54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55条)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56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情形第①、②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33条)

◣存款人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情形第③、④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34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第35条)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第36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4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第37条)

◣对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39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45条)

◣存款人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9条第③、④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存款人填制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可授权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或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46条)[参见第711页本节二(五)“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在“销户原因”栏内按照以下几种原因填写:①转户;②撤并;③解散;④宣告破产;⑤关闭;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登记证。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缴回开户许可证正本。(第47条)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原开户银行直接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或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附销户资料签收单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撤销手续。(第48条)

2.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52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38条)

(三)其他规定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49条)

◣银行应通知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①超过一年(含)未发生收付活动(银行计收利息除外)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②有效期限届满的临时存款账户;③年检时发现的不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结算账户。

被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款项其所有权仍属存款人,当存款人需要重新启用原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确认后核对账户,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后方可重新申请开立和使用账户。(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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