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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根据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的发生根据,就是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侵权行为也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之一。由于这种债是致人损害发生的,债的内容主要是对损害予以赔偿,因而有的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因他人受损失而取得不当利益。当事人的某种单方法律行为同样可以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就是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其中,合同、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两种主要根据。

合同是引起债发生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随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合同的种类和数量大量增加。比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企业经营权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行纪合同、医疗合同、旅游合同、住宿饮食服务合同、培训合同、演出合同、雇佣合同等。

侵权行为也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之一。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由于这种债是致人损害发生的,债的内容主要是对损害予以赔偿,因而有的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放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加以规定,但是从民法理论上讲,侵权行为仍然是债发生的一种根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因他人受损失而取得不当利益。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因此,不当得利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也可以引起债的发生。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对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中,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则要承担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1.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当事人的某种单方法律行为同样可以是债的发生根据。换言之,这种债是由当事人单方的行为引起的。只要实施了某种单方法律行为,就在与此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悬赏广告

2.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例如,某人在仓库火灾中为抢救集体财产而使自己受到损失,受益人有补偿救助人损失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必须指出,救助行为本身不产生债,只有在救助人因救助行为受到损害时才发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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