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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法治化进程及完善路径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目前,河北省有志愿者503.8万,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2.4万个,全省党员志愿者241.3万。2014年12月召开的推选河北省首届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模范单位暨职工维权工作座谈会表彰了一批优秀法律志愿者,大力推进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2012年3月修订《河北省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的责任。2014年4月25日成立了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2012年12月成立的河北

靳志玲

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纽带,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在广大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志愿服务工作蓬勃开展,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在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目前,河北省有志愿者503.8万,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2.4万个,全省党员志愿者241.3万(约占河北省全体党员的50.8%,占全省志愿者总数的47.9%)。

1.建立了法律志愿服务机构

河北省志愿联合会会同河北省总工会,督促全省各地建立法律志愿服务机构,省、市、县三级183个总工会全部建立了职工法律志愿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乡镇总工会和企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2万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联系点。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网络,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组织保障。

2.法律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积极吸收执业律师、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人社等部门的离退休干部参加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目前已经拥有法律援助志愿者3469人。由省文明办、省司法厅和省工会从法律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选拔优秀人员,在省总工会和11个设区的市组建以专职律师为主体的“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团”,现已有成员1163人,累计举办法律志愿者培训班68期,培训法律援助志愿者4200多人次,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提供了人力支撑。

3.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开展深入

2012年以来,河北省志愿联合会会同工会系统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100多次,发放普法材料1万余册、法律援助卡8千多张,为职工包括农民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7200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850件次,提供仲裁及诉讼代理1419件次。下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70多万元,为职工(农民工)追索工伤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等4000多万元。2014年以来,在省文明办、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律师公益行动中,全省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329件,参加法律咨询志愿服务41804人次,为志愿服务等公益事业捐款126.66万元,为社会提供法律志愿服务培训1344场次。省律师协会已开通公益法律咨询热线4001616148,解答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2014年12月召开的推选河北省首届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模范单位暨职工维权工作座谈会表彰了一批优秀法律志愿者,大力推进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

4.普法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2014年12月,唐山、廊坊衡水、邯郸等市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和第14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组织党员志愿者、普法志愿者开展普法宣传志愿活动。廊坊市还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为主题,组织400多名党员志愿者集中开展普法宣传。邯郸市组织1000多名普法志愿者到机关、企业、学校、乡村、社区、家庭,为5000多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志愿服务。衡水市开展系列法治宣传志愿活动,制作法制宣传牌360多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2万多份。

1.明确河北省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指导机构

我省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精神,建立了由省文明委统一领导、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统筹谋划、志愿服务组织具体实施、相关单位紧密配合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凝聚了工作合力

2007年3月我省成立了省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由省文明委领导、省文明办牵头,由组织、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同时在市、县都成立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2012年3月修订《河北省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的责任。近年来省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推动本系统、本条块志愿服务工作开展,都成立了志愿服务工作领导组织,从省、市、县到各系统,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志愿服务全省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的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2.建立河北省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机构

2014年4月25日成立了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沧州市、廊坊市、张家口市、衡水市以及石家庄市等成立了市级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和志愿者总队。在全省设立了110个省级社区志愿服务示范站,逐步实现省、市县、街乡、社区的逐级志愿服务组织体系的建立。同时,也已建立安全生产、医疗救治、文体服务、大型活动等类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正在向建立更多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3.不断完善河北省志愿服务运行制度

一是规范志愿者的招募注册。为解决志愿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问题,我省实行志愿者实名注册制度,在河北志愿服务网上专门嵌入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燕赵志愿云”注册系统,志愿者注册成功后,可自主选择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目前“燕赵志愿云”已与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数据同步,为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的服务记录、激励回馈、奖励嘉许制度提供了基础条件。我省在志愿者网上注册平台建设和使用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是规定服务记录和星级认定制度。《河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可认证为“一星志愿者”;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

三是嘉许和奖励制度。省文明办已连续开展五届全省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等的推荐命名活动、三届优秀志愿标兵和优秀志愿服务集体的网络推荐活动;各市、县文明办、志愿办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层层推荐命名,鼓励和褒扬优秀志愿者。《河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规定,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将分别由所在县(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所在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同时还规定,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优先推荐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先推荐参评劳动模范、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同时,鼓励各单位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重要条件;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及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条件。

4.夯实志愿服务工作支撑体系

一是成立基金会。2012年12月成立的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是我省志愿服务领域唯一省级公募基金会,搭建了汇集社会善款的平台,为全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石家庄市和秦皇岛市也成立了市级志愿服务基金会。

二是建立专业培训机制。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志愿服务学院揭牌,这是全国首家省级志愿服务学院,成为全省志愿服务培训交流中心、志愿服务组织培育中心、志愿服务项目孵化中心、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中心,积极培养参与社会建设的高素质志愿服务人才。2015年10月在志愿服务学院举办了河北省志愿者骨干培训班。我省还连续2年举办全省优秀志愿者示范培训班做专门培训,提高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石家庄市分三期组织了1500多人的志愿服务注册管理系统培训;秦皇岛市开办了志愿服务培训基地,组织志愿者参加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

三是搭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我省使用的志愿者信息系统——“燕赵志愿云”,是与公安部身份证信息中心联网认证并且完全符合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能够实现志愿者实名注册、志愿服务记录与查询、志愿服务记录异地转移接续、志愿服务组织在线管理、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和项目对接、大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河北志愿服务网的开通,成为全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对象进行有效衔接的现代信息平台,有效推进全省志愿者的注册、管理、考核、培训以及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招募、发布、分配和展示工作。

四是建立巡讲宣传机制。举办2届“善行河北立德树人”优秀志愿者巡讲活动,优秀志愿者巡讲团在49所中专院校和中学进行的宣讲,影响和带动师生数十万人。利用多媒体,多渠道宣传志愿服务。创办《燕赵志愿者》杂志;在河北杂技频道开办《志愿者》电视栏目;依托《河北工人报·公益周刊》编办《志愿者专号》;还开通河北志愿服务网,微博、微信同时上线,全方位加强了志愿服务宣传机制。

1.把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制度化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志愿服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多次对志愿服务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出要求。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对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作出具体部署。为加强志愿服务工作落实到基层,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河北省将中央的部署制度化,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和办法。2009年3月河北省文明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历年的省文明委全会也对志愿服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12年3月,修订了《河北省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的责任。2014年3月,河北省文明委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若干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将我省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引向深入。2014年5月,河北省委出台了《关于全省共产党员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委名义出台的党员志愿服务文件,使我省党员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给予充分报道。2015年12月,河北省文明委出台《河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将可进行志愿者星级认证。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优先推荐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先推荐参评劳动模范、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同时,鼓励各单位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重要条件;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及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条件。激励办法为我省志愿服务立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了法律保障。

2.志愿服务立法加快进程

河北省的志愿服务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6年河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王晓栋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这标志着我省的志愿者服务事业迈出了法制化、规范化的第一步。但由于当时的志愿服务活动还主要是以青年志愿者参与为主,起草条例的主要部门是共青团组织。因此,相对于志愿服务开展的广泛性的需要已经不适应,条例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进行更深入一步的调研。

第二阶段是随着志愿服务在全国的广泛开展,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的申办、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以及上海世博会的承办等,激发了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使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有了跨越式飞跃,我省的志愿服务活动同样也大步发展。志愿服务又一次被提到立法高度。《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2015年的立法计划。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内司工委委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在广泛研读了中外志愿服务理论和地区经验,了解国家层面和省外志愿服务立法动态,赴唐山、廊坊、吉林、黑龙江进行了省内省外的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市文明办、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河北省义工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和河北经贸大学等高校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听取对我省志愿服务立法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借鉴了外省市立法的经验,细化完善了中央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实际,以鼓励和引导志愿服务为立法理念,对志愿服务的立法目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志愿服务活动的激励措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此《条例》草案已经2015年9月召开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为《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提供了借鉴。唐山是全国志愿者行动的发源地之一。2009年10月28日,《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经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至此,唐山市的志愿服务开始有了法规的支撑。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关概念和组织领导机构等;第二章志愿者,明确了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了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形式和职责,以及开展活动时的有关要求;第四章志愿服务,明确了服务范围,志愿者与组织及服务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开展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有关禁止性规定;第五章保障和激励,明确了政府要提供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规范了经费使用和志愿服务基金的筹措及主要用途,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各项激励和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损害事件的处理方式,对冒用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标识和有关资料进行活动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到外地从事志愿服务参照执行以及条例的生效日期。“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享受与其在岗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是该《条例》首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的志愿服务取得了一些成绩,正在从行政力量推动向社会组织带动、从自发无序向自觉有序状态发展,志愿者队伍由过去以青年为主向全体社会成员参与转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1.志愿服务活动缺乏常态管理

我省的志愿服务活动总体上还处在党政引导推动阶段,主要是以党政部门的组织号召为主要推动形式,志愿服务总体规模小,经常性参与人数少,队伍不够稳定,活动缺乏持续性。志愿服务管理的粗放状态,导致缺乏细致的制度设计。志愿服务活动应景式的多,持续开展的少;号召式的多,自发自愿的服务少;招手即上的多,专业化的服务少。

2.志愿服务组织缺少规范运营

目前的志愿者组织大多还停留在招募注册阶段,志愿者往往只是“自由人”还不是“组织人”,缺少归属感。由于志愿服务组织化程度不高,经常出现志愿服务短期性、集中性和节假日扎堆而平日冷清的状况,以及志愿者流失快、队伍不稳定等。

3.志愿服务对接信息欠缺精准

在参与志愿服务、接受志愿服务技能培训、了解服务供求信息等方面处于分散盲目的状态。

4.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志愿服务还处在推动阶段,在招募志愿者时往往只注重注册人数的增加,还没有转变为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化招募,造成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

5.志愿服务经费严重不足

当前我省成立的志愿服务基金会,是主要的经费来源,但志愿服务经费与志愿服务的发展和需求相比还是匮乏且来源单一。这与国际上志愿服务发展发达国家相比是有相当大的差距。

6.志愿者权益有待保障

一是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导致志愿者法律地位不明、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而影响了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二是一些单位存在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的倾向,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三是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解决时缺乏适用的法律,如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代理性质的还是劳务性质的等。这些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1.完善组织领导体制

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办、志愿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广泛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尽快成立志愿服务联合会,促进学雷锋志愿服务由行政力量推动向社会力量推动转变。

2.完善督导考核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将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进程

志愿服务立法是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的沟通、协调,推动尽快出台《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廓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权利、责任,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权益,使志愿服务活动有法可依。

1.健全志愿服务记录机制

网络化和信息化是提高志愿服务实效性的保障。要继续做大做强河北志愿服务网,加快推广“燕赵志愿云”注册系统,加强志愿者规范注册、工时记录,逐步实现志愿服务工时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提高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

2.健全志愿服务培训机制

积极发挥河北志愿服务学院的作用,在讲授一般志愿服务知识的同时,邀请专业师资力量,分门别类地讲授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社会工作、弱势群体关爱、赛会服务、法律援助、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普及等专业课程。逐步把志愿者培训纳入职业资质认证,提高志愿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增强志愿者就业能力,推动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启动志愿服务项目孵化机制

充分发挥河北志愿服务学院志愿服务项目孵化中心作用,鼓励、指导、引领志愿服务组织以项目的形式申报志愿服务活动,设定时间表和任务书,各级各类志愿服务联合会按照项目的进度组织检查、验收,逐步实现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活动规范、高效。

4.探索志愿服务保险机制

探索先期为应急救援志愿者和安全生产志愿者提供保险,鼓励各市、各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金融扶助等方式为本地注册志愿者提供保险。积极推动与省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沟通、合作,进一步探讨我省为注册志愿者提供保险的方式方法。

1.调整范围的界定

我省志愿服务立法调整范围,必须首先明确所调整的志愿服务关系的范围,以此为基础界定何种志愿服务主体能够利用志愿服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确定志愿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志愿服务各种规范制度。

一是界定志愿服务,即志愿服务必须以智力、体力、技能提供的志愿服务行为,于此之外的志愿行为和志愿者,如献血志愿者、骨髓捐赠志愿者等,是以个人身体作为载体,付出行为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特殊性,不宜纳入具有明显政策法特征的志愿服务法的调整范围,而应由《献血法》《器官捐献法》等具备技术法特征的医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是确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范围。由于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缺位,志愿服务行为多为官方主导和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许多是官方色彩浓厚的联合会、协会,加上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衔接问题,受制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较为严格的社团成立条件,自发性志愿服务组织获得社团法人资格较为困难,而我省志愿服务还需大力促进,因此,立法的定位应当是促进法优于规范法,应当尊重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趋势,通过立法鼓励普通民众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行为、形成多样化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团体法人开展的志愿服务行为,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自发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活动,以及公民个人自行或少数人联合开展的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活动,均应纳入《志愿服务法》的调整范围,使志愿者能够受到《志愿服务法》的保护并享有《志愿服务法》所规定的各种促进和保障措施。因此,志愿者的范围应当确定为注册志愿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如志愿者的培训、安全保证、档案管理、服务证明、志愿服务评估等,因此积极鼓励“学雷锋做好事”的人成为注册志愿者。

2.组织协调机构的设立

2008年10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要求在中央文明委领导下,成立由中央文明办牵头,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全国老龄办共同参加的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因此,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文件精神,我省的志愿服务立法应当规定,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全省的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和推动指导,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都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指导和保障工作。

由于志愿服务具有民间属性,政府不宜行使对其的日常管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承担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配置志愿服务资源,服务于志愿服务组织运作与发展。

3.权利义务的设定

志愿服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定位不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志愿服务双方法律关系的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纠纷的解决与救济制度就不可能建立。

志愿者的权利:一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应享有的权利,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等;二是从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如作为志愿服务组织成员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与建议权、退出权等;三是志愿者获得社会奖励的权利,如机关单位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和公共服务等。

志愿者的义务:一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如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等;二是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所具有的义务,如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原则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等。

4.保障措施的规定

志愿者参加培训和开展活动都需要大量经费,其自身是不可能解决的。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如何得以保障,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只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志愿服务活动才能持续地开展下去,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志愿服务的保障措施应当包括:

经费的保障。一是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支持力度,解决志愿服务组织经费短缺的问题;三是社会的捐助;四是考虑到今后志愿服务基金进行资金运用,其收益也应当列入其中。

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志愿服务的社会性和无偿性,使得其造成的后果也应当有社会分担。因此,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险服务也是分担风险、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应当按照志愿服务的特点及需要,规定社会保险保障措施。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果能够委托有关志愿组织完成的,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完成,以此来支持志愿服务的发展。

5.法律责任的配置

完善的责任体系是志愿服务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志愿服务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其中又以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主体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为核心。

志愿者的民事责任承担。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过失或者客观服务技能的局限、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因素可能会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只要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范围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其所产生的责任应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这是因为志愿服务法律关系中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可以界定为职务代理关系。同时志愿者由于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侵权,志愿服务组织在向受害主体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以此使得过错志愿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增强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责任意识和注意义务。

志愿服务对象的民事责任承担。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因为志愿服务对象未提供真实信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造成损害。如果志愿服务对象为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要其按照侵权法律规定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避免消解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同时基于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职务代理关系,当志愿服务对象没有赔偿能力时,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志愿服务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志愿者因为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中,由于志愿服务组织未尽到职责对志愿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如未能及时披露志愿服务风险等相关信息,未能针对志愿者提供有效的服务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未能向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未能向志愿者维护正当权益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应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但是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因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由其自行承担。而因不可抗力以及个人一般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凭借组织力量来消除对志愿者造成的消极影响。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为承担该项责任提供资金支持。

志愿服务行政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利用志愿服务名义、未履行职责行为等产生的责任追究。

志愿服务的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因为侵占、挪用志愿服务财产、经费责任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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