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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制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设立了预选制度。1995年规定了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本市区县、乡镇已全部张榜公布了人大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在投票日之前,正式代表候选人要与选民见面。为了充分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很多国家的选举制度中确立了竞选制度。

三、候选人制度

候选人制度是否完善,候选人提名程序是否民主,候选人介绍制度是否完善是确保选民全方位地掌握候选人的信息,避免选举流于形式的关键并直接关系到整个民主选举能否实现。

候选人的提名是指从已登记的选民中提出并确定被选举人名单供选民投票选举。我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制度中很重要的程序,这个程序直接关系到选民能否自由地、平等地、公正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在我国,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因此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提名方式:一种是各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推荐;另一种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同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而在国家公职人员的提名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首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由各级人大主席团提名外,省级人大代表30名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名以上,县乡人大代表10名以上亦有权提出候选人。

2.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是:第一,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所推荐出来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进行预选。第二,间接选举的候选人,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设立了预选制度。我国1979年《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删去了预选规定,改为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差额幅度,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995年规定了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2004年,恢复了在直接选举中的预选制度。

预选制度基于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保证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挑选候选人。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直到1979年才开始实行差额选举。根据现行《选举法》,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1/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1/5至1/2。在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中,根据有关法律,中央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为差额选举外,其余均为等额选举。而在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副职领导人和各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选举则必须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至3人。

3.候选人的介绍

【案例13-1】

人大代表候选人镜头面前介绍自我,走出“选举冷漠”

2006年11月,北京市金融街选举分会为部分选区内的所有正式代表候选人拍摄了DV。DV将上传到“金融街社区网站”,供选民在线“审阅”。市选办相关负责人称,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间通过网络视频“面对面”,在本市尚属首次。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本市区县、乡镇已全部张榜公布了人大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在投票日之前,正式代表候选人要与选民见面。而以往无法到见面会现场的选民,只能凭借“他人之口”的介绍选出自己中意的代表。金融街选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金融街选区写字楼多、白领多,人员流动性大,很多选民到现场有困难,但上网绝对没问题。为让选民“亲见”候选人,金融街选办决定将“见面会”搬上网。[8]

点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一方面,由于缺乏细则的规定,如何介绍、介绍什么都不清楚,实践中,许多选举委员会仅对候选人做简单的介绍,基本上是候选人的几条主要履历,选民无法得到关于候选人的人格、才能、观点、背景等信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不知道、不认识、不了解,不知道选哪个好,如果一定要选,就随便选一个,造成“选举冷漠”,选民的选举权无法被切实地运用。另一方面,代表候选人如果希望向选民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也因为没有制度细节的安排而难以进行。

通过视频介绍自己是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我情况的方式之一,通过这种见面,选民可以直接考查和检验候选人是否能够代表自己、是否有能力代表自己、是否有意愿代表自己。候选人也必然会对选民作出自己如果当选代表,应当如何履行职责的承诺。这种公开的承诺将成为候选人的一种压力,迫使他一旦当选,就会认真行使代表权力。只要选民改变了冷漠的旁观心态,候选人消除了“一切皆非己出”的被动情绪,选举组织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就一定可以选举出能够代表选民、愿意代表选民、有能力代表选民的代表。

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可以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但却无法规定选民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或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挑选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是选举的基本要素。一般而言,在多数国家,选民总是根据候选人的政治主张、个人能力和个人品质、个人素质等情况决定自己向谁投票。为此,选民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而候选人也有平等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选民了解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和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为了充分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很多国家的选举制度中确立了竞选制度。竞选是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较好方式。竞选使选举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公开,竞选实现了候选人之间自由的、平等的竞争。在选举制度成熟的国家,无论是代议机关代表的产生,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产生,竞选都作为必经程序。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40年代,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对候选人之间开展竞选活动,常予以认可。1979年《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1982年则对此作了修改,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提名候选人的,应由推荐者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于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应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而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则增加了“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表明,推荐者有义务介绍自己推荐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人大主席团也有义务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介绍制度对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意义重大,促进了选举工作的公开、透明,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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