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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根据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案,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同时,他们也应根据法定的义务,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犯罪及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控告。

一、立案的根据

立案的根据,就是立案的材料依据。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举报,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报案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报案只是报告刑事案件的发生,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比较简单、笼统,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是谁。而举报不仅检举、揭发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且还有具体的举报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任何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任何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为了保护国家、单位和自己的利益,发现了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和举报。同时,他们也应根据法定的义务,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犯罪及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

(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既具有追究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又能提供比较具体详细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制止犯罪和尽快挽回损失,都应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控告。这里的报案与前述报案略有不同,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司法机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报案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而后者的报案人则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控告,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控告与举报虽然都是司法机关发现案件情况的表现形式,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控告人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举报人一般是与案件无直接牵连的知情人;控告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举报一般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利益而提出关于处理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报案、举报、控告是一种最常见最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不论单位或公民个人,在举报或控告犯罪时,都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或陷害他人。如果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法律对诬告陷害罪的追究,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界限,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举报、控告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享有国家侦查权、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保卫机关,常常处在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主动、迅速立案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中,也会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也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立案侦查。

(四)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的行为。自首一般是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扭送时,犯罪人自己或在其家长、监护人、亲友陪同、护送等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等等,都应视为自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刑事诉讼法将犯罪人的自首确立为重要的主案材料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投案自首,以争取国家法律宽大处理的用意。但犯罪人自首时,应当讲清犯罪的真实情况,并举出有关的证明材料,既不能避重就轻,更不允许假自首。因此,司法机关只有对自首的材料查证属实后,才能予以立案。

(五)其他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4)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等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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