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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关主体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法律事实的限定性等特点。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有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婚姻家庭法与相关法律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相互区别。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都是由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条款,如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4],都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根据。另一方面,宪法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又是通过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加以贯彻的。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5]《民法通则》中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例如: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以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均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婚姻家庭法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也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婚姻法对继承只是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指出特定亲属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方面的许多具体问题,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遗产分配,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等,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例如: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2条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不仅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也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领域中也有不少涉及行政法的问题,例如: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复婚、收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均须按照行政程序依法办理登记;定,需要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对违反婚姻家庭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等。通过行政程序就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具体事项依法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四)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的法律,它担负着保证包括婚姻家庭法在内的各种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法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人民法院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如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有关扶养、抚养、赡养的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在程序制度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才能妥善地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刑法是适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它对违法者所采取的制裁手段,是各种法律手段中最严厉的。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受着我国刑法的严密保护。各种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刑法通过惩罚犯罪的方法,维护和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它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不能替代的。

此外,婚姻家庭法与劳动法、国籍法、国际法,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也有一定的联系,此处从略。

本章小结

婚姻家庭法有不同的名称和涵义。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应当将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即作为婚姻家庭基本法的现行《婚姻法》的概念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加以区别。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是具有鲜明的伦理性的法律,其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种类: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为法律所认可的习惯。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

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关主体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法律事实的限定性等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部门法(归属于民法部门)、国内法,就其主要内容是身份法。

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有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婚姻家庭法与相关法律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相互区别。

思考题

1.什么是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什么是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2.怎样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3.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4.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哪些法律渊源?

5.如何界定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6.为什么说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

7.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有何区别?

8.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哪些主要特点?

9.怎样理解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须受严格限制的必要性?

10.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注释】

[1]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

[2]此处均指按照罗马法计算的亲等,参见本书第四章有关亲系和亲等的说明。

[3]此处系指一般的姓名权,不同于夫妻之间的姓名权。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49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第104条第1款、第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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