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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主要内容及理解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人员要做好监督工作,人大新闻工作者要报道好人大监督新闻,就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监督法》主要内容及理解是:

(一)确定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监督对象进行监督。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工作的特点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事项。常委会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的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做出决议。

“一府两院”要在决议决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一旦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都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等于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上述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

(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资金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重点审查转移支付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通过执法检查,就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发挥执法检查的效能,《监督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1.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2.常委会可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有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3.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五)“两院”司法解释须向人大备案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须在公布后30天内,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第三,对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受,审查工作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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