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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业的一般特点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中国传媒业的一般特点传媒业具有双重属性,即它具有形而上的意识形态属性,又具有形而下的信息产业属性。有的强烈否认中国传媒的产品是商品,有的一口咬定中国传媒的产品全是商品。作为企业,中国传媒业承担了一般企业所有的职责: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地承担一切刑事、

第一节 中国传媒业的一般特点

传媒业具有双重属性,即它具有形而上的意识形态属性,又具有形而下的信息产业属性。人们以为这是中国传媒业的特点;其实,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都认可这种双重属性;美国两位学者先后对传媒业作了如此描绘:

“媒体组织既是政治实体又是经济实体。它们能够——人们甚至希望它们——影响舆论、政府决策以及公民投票行为……与此同时,传媒组织能够在资本主义制度中长期存在,有赖于它们利润最大化以及成本最小化的能力。”[1]

“传播管制独特的双重性质是基于传播产业自身的独特性质,它既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组织。”[2]

一个称传媒既是政治实体又是经济实体,另一个称传媒既是社会组织又是经济组织,表述虽有区别,但都认可传媒的双重性质,而且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传媒业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它不仅仅具有双重属性,而且是三重属性,既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也是机关。

传媒业,尤其是新闻媒体,中央各个文件明确认定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的宣传机构或称舆论机关”。

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中明确:“报刊、新闻、广播、电视是党的舆论机关。”[3]正因为这样,中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传媒业的上级党政部门掌握传媒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命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宣传内容的终审权[4]

传媒业也是一个事业单位。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把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列入第三产业中的“文化、体育事业”。2001年8月20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和广电集团属事业性质。事实上,全国绝大多数媒体都以事业单位性质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什么是事业单位?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时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传媒业还是企业,实行企业化运作。90年代以后,中国绝大多数媒体已不再有国家的财政津贴,它们成为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走向市场,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并且像一般企业那样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少媒体的利润还像国营企业那样上缴上级部门。它们独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三类组织、三种属性,按照各自不同要求发挥不同的功能。但是将三种属性集于一身,它们内在的不同要求、不同功能必然出现矛盾,甚至产生冲突和对立。

一、机关、事业、企业都有各自的目标

任何党政机关都号称为公众服务,但机关工作的重要目标是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决议、法令、规章、命令、政策的执行,否则政权就将产生危机。事业单位是社会的公益事业,其首要目标则是直接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是每一名公民应有的权利。公共利益至上是事业单位的宗旨。事业单位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任何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千做万做,亏本生意不做”,这是企业的座右铭。所以,机关工作听命于领导指示,事业单位工作听命于公众要求,企业运作听命于市场信号。集三重属性于一身的中国传媒究竟该听命于谁呢?这个实实在在的矛盾几乎每时每刻都困扰着传媒业界,尤其是各家媒体的领导们。

二、机关、事业、企业都有各自的游戏规则

机关属于政治系统,按不同职责来划分层次和等级,一级管一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机关是依赖于权力来驱动的。而权力是由法律固定的,权力是有边界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越权,不能越界。一个国家的权力只能在一国之内行使,否则就是干涉他国内政;一个省的权力只能在省内行使,一个职级的权力只能在级别内行使,否则就是越权越级。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无论大小,一律平等。企业之间是一种契约的关系,不存在谁指挥谁、谁服从谁的问题。企业是依赖资本来驱动的,而资本是流动的,无边无界,哪里有利可图就往哪里流动。而集三重属性于一身的中国传媒究竟应该按哪一种游戏规则来运作呢?

三、机关、事业、企业都有自己明确的职责、权利

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中国传媒业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党和政府的宣传任务。古今中外,任何宣传都是非卖品。有谁见过把政府的宣传品当作商品到市场上去出卖的?所以,中国传媒理应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实际上,现时的中国传媒业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它们必须自己养活自己,自谋发展,所以,它们必须到市场上去获取利润。这样一来,它们就必须把宣传品当作商品。长期以来,中国传媒的学界、业界就中国传媒的产品是不是商品或是否具有商品性争论不休,其源头盖出于此。有的强烈否认中国传媒的产品是商品,有的一口咬定中国传媒的产品全是商品。在我们看来,如此对立的两种观点都没有说错。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中国传媒生产的产品应该是宣传品,所以,不可能成为商品。但宣传品却实实在在地在市场上叫卖,所以,它们又都是事实上的商品。

作为事业单位,媒体以满足公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提供公众所需要的信息和各类服务。但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主要任务是宣传,而政党、政府的宣传主要是政治宣传,进行政治沟通。在这类政治宣传中,有公众迫切需要的信息,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例如许多会议报道、领导人不少活动,并非是多数公众所需要的。而矛盾最尖锐处还在于:政治宣传与公众欲知未知的信息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宣传是按照宣传者的观点来取舍信息的,凡有利的多讲,不利的少讲不讲;而公众需要一切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感兴趣的信息,不管是正面的与负面的,好的与坏的。宣传发布的信息主要是有关政治的信息,而公众所需要的信息涉及方方面面,况且,有相当一部分的公众对政治不感兴趣,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对干部,尤其领导干部,不关心政治绝对不称职。但不关心政治的公民不妨碍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面对这样巨大的信息需求反差,集三重属性于一身的中国传媒究竟该为谁服务?

作为企业,中国传媒业承担了一般企业所有的职责: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地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同时,作为国有企业,它们还要上缴相当部分利润。但作为企业,中国传媒业却没有一般企业最起码的权利:自主决策。人权、财权、事权,企业的三种权限都被媒体的上级领导所掌控。一切报道计划都要上面批,栏目的调整要上面审,连报价、报纸的页数都要上面核准。除此之外,媒体还有许多禁令,例如:地方媒体不能跨区经营;业外资本不准入广电业,可以进入报刊的经营领域,但不能参与管理,更不准干预编辑业务,等等。这样,留给媒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空间就很窄小了。

中国的新闻界(无论学界、业界)都认为中国传媒业以“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作为运行模式。而实际上,中国传媒业真正的运行模式是“机关化管理,事业性要求,企业化运作”。三重属性的内在冲突,在媒体的实际运行中出现种种扭曲和畸变,深深地困扰着中国的传媒业,当然,也必然深深地困扰着区域性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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