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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基本编辑观念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西方国家的基本编辑观念(一)新闻自由新闻自由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起逐渐成为西方国家主流社会的共识。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有控制,只不过控制新闻的力量多经由经济途径,且途径多元。在西方国家,反对权力一元化其来有自。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权分立而又相互制衡。

二、西方国家的基本编辑观念

(一)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起逐渐成为西方国家主流社会的共识。1949年5月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五款对此表达明确:“每个人都享有通过有声语言、文字、图片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从通常可接近的信息来源自由获知的权利,保障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影视进行新闻报道的自由。禁止审查。”类似的规定在美国《权利法案》(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信息自由法》(1967年),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英国《官方机密法》(1989年修订)等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中均有明确的文字表述。自由,从法律上讲,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新闻自由包括四大方面:①采访自由;②报道自由;③批评自由;④出版自由(发布)。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完全一样。新闻自由基本在大众传播范围之内,人际传播,如课堂、集会渠道的信息沟通则在言论自由的范围。有学者认为,没有新闻自由,民意难汇聚,社会乏共识;没有言论自由,记者苦无信息可以探取,新闻采访活动只能空转。[27]而出版自由源自印刷术,在现代社会又和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密切相关。“二战”以来,法国报刊创办采取登记制:拥有法国国籍的公民创办报刊仅需向政府的职能机关提交报刊创办申请书即可,而无需官方的行政审批。[28]此即属于出版自由范围。同时,广义的出版意在信息及其表达的复制,还可以将广播、电视纳入视线。按照《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9日公布)、《报纸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9月30日颁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2月21日公布),图书、报刊出版机构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须依一定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信息的生产、发布,图书有书号,报刊有连续出版物号,且图书、报刊均持行业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出版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持行业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并被分配一定的专用频段的频率。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书号,连续出版物号,专用频段的频率三方中,前者是关键。没有来自国家新闻出版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特许,尤其是特许,媒体就不能拥有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书号或连续出版物号或专用频段的频率。不过,相形于表达自由,无论言论自由,还是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均不过为一子项,即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均属于表达自由。

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有控制,只不过控制新闻的力量多经由经济途径,且途径多元。2008年,“德国之声”(DW)中文部副主任张丹红女士(如图2-5所示)因被德国媒体指亲华而遭强行停职。不过,市场起码可以为新闻的另类存在提供短暂的生存空间,新闻信息在西方国家因此还是可以通过多元化途径传播的。我国台湾地区拥护“一国两制”的新党前主席谢启大说:政治腐败在采纳西方新闻体制的台湾地区,是可以抖出来的。需要指出的是,《德国之声》(DW)在西方国家属于有一定特殊性的媒体。该广播电台与西方国家的对外新闻传播媒体如《美国之音》(VOA)、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对外广电传媒均和官方维系着特殊的关系。如《美国之音》由美国联邦政府的新闻署领导,经费由政府拨款解决,英国广播公司的对外广播机构“世界广播电台”和对外电视传播机构“世界频道”(BBC World)均由英国外交部拨付经费。此即西方社会对外广播电视的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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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2008年8月遭“德国之声”广播电台解雇的张丹红在一次研讨会上

其实,新闻自由历来就不仅是文化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紧密关系到社会各方尤其是执政党的核心利益的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所谓的新闻自由,又是一种社会控制的策略。既然统治阶级要排斥社会的暴力活动以维护社会稳定,那么,通过媒体使多方意见公开表达,就能够让不同的社会力量通过媒体宣泄自己的主张与情绪。而正是有了这样的宣泄途径,不同的社会力量才容易对现有社会保持希望,产生信任,从而减少乃至避免采取激进行为,尤其是那些采取有组织的群体暴力活动去不断激化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与冲突,控制反对力量的膨胀的行为。新闻自由本身是一种社会安全阀。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背后所深藏的社会控制计谋倒是颇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二)第四种权力

所谓第四种权力,指的是大众传媒在社会中属于主司立法的议会、依法行政的政府与司法的法院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并对前述三方,尤其是政府的权力构成制约。第四种权力的关键是大众媒体的独立性。先后担任美国《新闻周刊》主编、《华盛顿邮报》总编辑的布雷德利(Benjamin C.Bradlee)说:“领导者未必时常对国民讲实话。领导者就是一种说谎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报纸对政府必须采取防御的立场。”[29]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的之一,正是让人民有权批评‘任何一个政府部门’。”[30]按照这种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在资产阶级革命,尤其是工业革命之后的西方社会,大众传媒独立于政府,并以私有民营为主,政府可以通过记者俱乐部等政治、经济因素影响但不能创办、拥有和直接指挥本为非官方所有的大众传媒。

在西方国家,反对权力一元化其来有自。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权分立而又相互制衡。[31]三权分立的思想,虽明确于法国的孟德斯鸠,但西方国家在三权分立上有自己的社会基础与社会传统。这样的社会基础主要有三个:一是欧洲的封建主义不同于中国的封建主义。在中国,秦始皇通过三公九卿制与郡县制开始华夏大地上的中央集权制。随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历史总趋势是一个中央集权制被不断强化的过程,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欧洲的封建主与封臣的关系不同于中国。在西欧,一方面封臣只有一个主子,封臣的封臣并不听命于封臣的封建主,即不接受主子的主子的领导;另一方面,封建主与封臣之间,双方互有权力与义务。这就是说,封臣对封建主存在一定的反制约能力。二是宗教对世俗政权的分权。此即政教分离,教皇对王权有抑制作用。出版自由与政教分离、司法独立,已经被西方社会视为现代社会的三大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西藏、新疆在旧中国实施的是政教一体制度。基督教本有倡导平等的教义,而近代受资本主义支配的欧美宗教改革运动最终将政教之间予以一定的剥离。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5—1548年在位)信奉新教,而后来的玛丽女王(1553—1558年在位)信奉天主教。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爆发交杂了政治与宗教:英国议会从荷兰请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夫妇到英国做国王,开列了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夫妇必须信奉新教;新教构成资本主义兴旺发达之下的基本文化权力之一。三是封建主义社会等级会议向近现代社会议会的发展。欧美文明源自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古罗马有实行贵族民主制的传统。公元前6世纪初,古希腊的梭伦改革在贵族会议之外另设由400人组成的公民代表大会。100年后的伯里克利时代,公民大会成为古希腊城邦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城邦最高常设行政机关500人会议主要任务是处理日常政务,召集公民大会。古希腊诸政权以城邦国家为主,国家较小,实施民主制相对便捷。古罗马的王政时代,最高权力机构由三方组成:一是军事首长的王(勒克斯),二是由氏族长组成的元老院,三是人民大会。[32]反对寡头政治,在继承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的近代西方文明发源地英国有传统,有社会基础。在英国最高权力场,封建主义时期有实为贵族会议性质的贤人会议在牵制王权,1215年的《大宪章》更是确立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原则。1260年前后的“孟福尔会议”,最终形成三大宪政原则与王国的四大权力——议会的召集、休会、解散与议案批准权,最高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互相制约关系。“无代表权不纳税”原则由此确立[33],并为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基础。这样一来,英国的政治生活就形成协商与注重制度设计的传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致力于政治分权的媒体第四种权力思想是易于破土而出的。

媒体第四种权力观念的主流化,推动新闻传媒自“二战”后在西方社会长期维持一种中间立场,起码居于非右倾的社会地位。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的数百年间,主要西方国家主流报刊的政治倾向大体围绕非右倾的中间立场打转。美国的主要纸媒,除了《洛杉矶时报》外,《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等均地处美国东北部,总统大选中多拥戴政治取向相对左翼的美国民主党。欧洲的联邦德国、法国也大体如此。在“二战”后的主流大报大刊中,联邦德国三大主流报纸中的《南德意志报》和《明镜》周刊,法国的《世界报》、《快报》周刊以及《人道报》、《解放报》等均持中间偏左立场,足以和在各自国内的政治立场偏右的《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与《费加罗报》相抗衡。日本也大致这样。在日本,固然有政治取向偏右的《读卖新闻》、《日本产经新闻》,但又有社会影响力巨大且立场偏左的《朝日新闻》、《每日新闻》。英国的舆论格局同样不算失衡:大报中,政治立场偏右的《每日电讯报》甚至《泰晤士报》声势煊赫,但偏左的《卫报》也不是吃干饭的,分庭抗礼,分量颇重,舆论场内双方谁也无法一手遮天。对此传媒局面,我国有学者以为:“美国新闻界的上层人物远较其他各界的上层人物更富于‘自由派’色彩,‘不算十分激进,却一向是中间偏左的。’”应该说,这样的判断还是合乎实际的。新闻传媒能够在西方社会中,尤其是“二战”后长期维持一种中间,起码也是非右倾的社会地位,与媒体第四种权力观念的流行是分不开的,客观上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作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

(三)社会公器

西方新闻界的主流观念之一认为新闻媒体的重点是为人民服务,要做公众的“看门狗”。西方社会之所以拒绝对原始新闻信息进行著作权保护,主要在于这样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若由特定的社会力量加以垄断则很容易推动新闻信息传播走向仅为特定阶层谋利的方向。[34]而美国的普利策通过商业途径办报成功,主要并非意在发财。普利策宣称办报的宗旨仅意在公共利益。相形之下,“二战”后澳大利亚人默多克在英国办报则非议不断。默多克购入《太阳报》后将其打造为一份以性、丑闻、体育为卖点的量报。《太阳报》的老板之所以被西方国家主流新闻界视作为娱乐而办报,就在于西方新闻工作者以为默多克在将赚钱看做办报的目的而不是路径,漠视赢利背后应有的信仰。2004年,时任美国奈特-里德公司副总裁的刘诚中认为,西方社会媒体的最大功能是督察社会上不法之事。据介绍,英国有影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几乎都投入保护环境、关爱儿童、预防疾病、支持慈善、资助教育、扶助贫困和维护人权等社会公益事业中。[35]与国家领导人的言论相比,媒体上更具说服力的信息只能是普通老百姓的看法、民意调查的结果。[36]

西方社会的媒体“公器论”与软实力尤其是宗教相关。新教伦理认为:第一,新教与天主教不同。在新教看来,拼命赚钱只要是为了上帝,那如此活动与赢取的金钱就是干净的。这样的思想为商品生产、资本流通的市场牟利提供合理性。第二,资本主义化的新教指出,市场是手段,社会公正才是目的,个人发财之后通过慈善来回馈社会是光荣的。美国的普利策、斯克里普斯能被大牌美国学者如埃默里父子及其《美国新闻史》所肯定,就在于两个人均持努力赚钱回馈社会的理念,而与普利策、斯克里普斯同时代的赫斯特遭贬则源自后者利欲熏心,在于赫斯特将通过媒体赚钱视为媒体的终极追求

(四)社会责任

“二战”后,西方国家的主流新闻观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就是由放任主义的新闻自由转向有条件的新闻自由,即社会责任论。放任主义的新闻自由观是乐观主义的,以为人是理性的,绝对有能力处理好新闻自由,故反对政府干预,倡导绝对的传媒市场主义,以为无所作为的政府最棒。然而,“二战”后的美国哈钦斯报告则证明了媒体可靠论,或曰放任主义的新闻自由论的破产:在资产阶级取得社会权力的绝对控制之后,媒体的控制权力由政治一维向经济一维转变。英国广播公司(BBC)《听众》栏目的编辑兰伯特认为:员工要忠于老板,而不是同事;否则,将失去饭碗。[37]这说明,媒体似乎自由了,但这样的出版自由尽管难以直接从属于执政党,但又仅仅属于老板、财阀而难以代表穷人的根本利益。自以为代表民众的媒体并未真正自由,而是在实施欺骗:大众传媒实际主要为老板服务,从而剥夺了民众的新闻自由;话语权并未真正在民众手中。为此,社会责任论以为,新闻媒体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哈钦斯报告认为:“更多的法律或政府行为并不能解决新闻界的根本问题。本委员会主要依靠动员社会因素——而不是通过政府渠道——直接作用于新闻界……不是建议采取更多的政府行为,而是要阐明政府在大众传播方面的作用。”[38]哈钦斯报告针对西方社会的非新闻自由现实所倡导的社会压力、媒体自律与政府作用的合谋,还是在躲躲闪闪中推出了有限媒体干预论。这样的思想包含了一定的计划社会的因素。

社会责任论“二战”后在西方社会的大行其道说明,作用于媒体的力量是多元的,新闻信息的良性建构需要包括政府、在野党、公民社会在内的社会各界合谋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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